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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10:38:27|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停車費催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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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處對於96年1月份停車費已逾第一次催繳期限且尚未繳納的車主,將於96年3月14日寄發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
民眾於收到催繳單時把握時間繳費,以免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新臺幣300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96年1月份未繳停車費之案件,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將是最後一次,其繳費期限與繳費方式如下:
 繳費期限:
  本次寄發之催繳通知單之繳款期限為96年3月29日(22時前),請民眾收到96年1月份停車費第二次催繳通知單後儘速於繳費期限內繳費,每筆含原停車費及工本費(催繳工本費每筆20元及郵寄工本費34元);若第二次催繳仍逾期未繳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2項規定,處每筆停車欠費300元罰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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