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快速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黃市長偉哲感恩這群為了防疫打拼的勞工夥伴們,也特別提醒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的事業單位,記得向勞工局進行核備的動作,同時也要給予勞工朋友們適當的休息,以維護勞工朋友們的健康。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為利事業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及程序,勞工局業整理相關注意事項,事業單位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務必於24小時內先行傳真至勞工局(傳真電話:06-2951053),俟工作結束後再行文至勞工局,有相關法令問題,亦歡迎電話諮詢(06)2991111分機1080,勞工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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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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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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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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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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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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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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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工會者:
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
2.無工會者:
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無工會者:因恐作業不及,24小時內先行傳真,俟工作結束後再行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下載通報表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勞動條件區/勞動基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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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有無工會,均應於事後24小時內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不論有無工會:因恐作業不及,24小時內先行傳真,俟工作結束後再行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下載通報表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勞動條件區/勞動基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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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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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需加發
平日工資為加倍發給(即時薪168元,要發336元),
休息日前2小時要以1又1/3加計,後3到8小時要以1又2/3加計,超過8小時要以2又2/3加計【例如時薪168元,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另再加給3024元,計算方式:168x1又1/3x2+168x1又2/3x6+168x2又2/3x2=3024】。
★不必再補休1日,但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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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要加發
前8小時不論實際工作多久,都算8小時論計,故加發1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即時薪168元,要發336元)
★事後要補休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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