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於10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計3個月,公告10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
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民眾如未於公告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
歸責之事由證明者,公告期滿後將予以列冊管理。
地政局表示,按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自被繼承人
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
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
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價款,倘逾10年繼
承人仍未領取該價款者,該價款則歸屬國庫。
民眾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甚多,如繼承人行蹤不明、遺產稅額過高
或繼承之不動產面積過小致無經濟效益等等…,惟最主要因素仍是繼承人數
眾多,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而導致辦理繼承進度延宕。若要改善此種情
形,地政局陳淑美局長建議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規
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
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俟全體繼承人彼此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
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
本年度公告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
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及里
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到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
告的資料。
陳淑美局長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
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
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罰鍰最高為應納登記費額20倍(但不能歸責於申請
人之期間可予扣除)。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因未諳法
令而遭處罰,地政局與各地政事務所已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
務作業,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加強保障民眾自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