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養育幼兒少負擔!
為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享有減稅利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次優化措施將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到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到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同額調高),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到每人12萬元,增幅高達380%,使國人養育幼兒負擔更為輕省。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透過前開調整,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皆可免納所得稅,受益戶數可達542萬戶。
該局補充,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增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財政部修正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自107年1月1日起調高其依表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之起扣標準,以薪資所得扣繳稅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為例,其起扣標準由73,501元調升為84,501元,民眾從今年初起應可感受到每月可支配所得略有增加,可更彈性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洪股長 06-2298009
營業稅當期經計算後無應納稅額,仍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經其自行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應納營業稅額,是否還需要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因此,即使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應納營業稅額,仍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欲將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以該進項稅額「已申報」為前提,倘未將所取得進項稅額辦理申報,縱該憑證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該未於當期申報之進項稅額憑證,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因此按期完整申報亦可避免進項稅額未能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將對轄區內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移轉訂價案件進行查核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證,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受補稅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新聞標題:獨資合夥自107年度起辦理結算申報後,盈餘直接併課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近日時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經營使用發票之獨資、合夥商號,還要申報繳納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該分局說明,為簡化稅政,107年2月7日配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獨資、合夥組織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以「營利所得」歸課出資人綜合所得稅。如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也適用新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僅須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計得30萬元,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出資人須依規定將該3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另有乙獨資商號於107年1月31日註銷,107年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分別計算決、清算所得30萬元、15萬元,亦無須繳納營所稅,但該商號出資人應將該決、清算所得列為其個人之營利所得45萬元,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合併計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李課長 06-211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