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有關勞工之特別休假修正案條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本次修法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有關勞工之特別休假舉例說明如下
範例(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勞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甲勞工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範例(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範例(3)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日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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