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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22:48:59| 人氣2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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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增勞工只要工作滿6個月以上,即享有特別休假之權益。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有關勞工之特別休假修正案條文,自10611日起施行,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使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同受保障。

  本次修法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有關勞工之特別休假舉例說明如下

範例(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21日,繼續工作至1061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勞工即可依10611日起新修正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11日至1061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131)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甲勞工如1062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621日至1071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範例(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101日,繼續工作至1049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101日至105930日止,給予第1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101日至106930日止,給予第2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1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11日起至1069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7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10天之特別休假。

 

範例(3)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91日,繼續工作至1058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91日起給予第1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10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41日復職,第1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731日至108228日止,給予第210日之特別休假。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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