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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23:55:58|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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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市鄭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 ,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台長: 古 秀 美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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