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包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付清尾款,嗣甲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 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之工程款提繳至法院,惟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之系爭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該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與甲公司是否已向乙公司收取營業稅稅額無關,所以該局除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甲公司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該業別開立憑證的時限並非以收款時為時點,而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所收工程款未含營業稅額,誤以為未收取全部款項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