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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7 18:31:13| 人氣3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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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馬仔,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已延長為10年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規定,業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請營業人多加注意,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所以,營業人是否須自行繳納稅額再辦理申報,則視其進項或銷項稅額何者較大決定。

 

該局舉例,例一:敏俊公司971月至2月進項憑證未於973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02315日前提出扣抵,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5(102523日以前發生且已超過5年時效期間,無法適用修正後規定)。例二:頌伊公司1027月至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9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915日前提出扣抵,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10(102524日以後發生,適用修正後規定)。例三:星星商號公司985月至6月進項憑證未於987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08715日前提出扣抵,申報扣抵的規定期間為10(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3715日前提出扣抵,因自102524起修正規定,雖於102523日以前發生惟未超過5年時效期間,適用修正後規定)。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52日施行,惟因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524日起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524日以後發生,或1025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如納稅人尚有不清楚地方,可洽詢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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