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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23:11:38| 人氣1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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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林先生來電詢問,在103年5月間借款300萬元給甲君,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0月,甲君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屆期甲君未依約清償,經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並取得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甲君財產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於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記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亦即林先生僅能對甲君提供設定抵押權的土地聲請拍賣,尚不得逕就甲君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林先生僅持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查調甲君的財產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國稅局無法受理查調。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債權人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應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且需出示債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繳納服務規費後,國稅局才會依申請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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