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實施3年多以來,在各地區國稅局大力宣導之下,民眾普遍知悉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應誠實申報特銷稅,惟仍有部分民眾誤聽信有心人士不當安排,藉以規避特銷稅,經國稅局查獲,往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就以往查獲之不法規避案件,彙整逃漏特銷稅之案件類型,包括利用他人名義、高價低報、簽訂契約日期往後填列、假贈與真買賣、假租賃後出售、預告登記及假信託真避稅等等,均被國稅局 一一查獲,除補稅外,尚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未滿1年者,應按銷售價格課徵15%,未滿2年者按銷售價格課徵10%之特銷稅,因該條例第5條列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以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適用者居多。因此,利用名下無房產之他人(如已成年子女、親戚及好友等)名義買賣不動產,成為最常見之逃漏稅手法;故意簽訂較低價的買賣合約以「高價低報」方式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也是常見的類型;也有先與買方簽立預定買賣協議,並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之「預告登記」,藉以拖過2年之持有期間方式;其他如假贈與真買賣、假租賃後出售及假信託真避稅等,皆是以虛假契約形式隱藏買賣本質,企圖規避稅負。以上均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外,還會處以較高倍數之罰鍰,如有涉及刑責等情節嚴重者,也會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該局特別提醒,特銷稅是以出售總價款作為課稅基礎,如涉有短漏報等違章情形,連補帶罰的金額恐將侵蝕利潤,所以國稅局籲請民眾,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特銷稅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則可免罰,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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