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署檢察官林怡君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獲知臺南市安南區某民宅發生殺人案件,不待司法警察報驗,隨即趕往現場勘驗及相驗被害人,並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進行現場採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詢問相關證人及調閱相關證物。
經初步偵查結果發現:被告高○○與被害人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曾經短暫交往數個月),因不滿被害人陳○○提出分手,竟於102 年12月10日凌晨,攜帶菜刀、電擊棒、美工刀等凶器,及塑膠束帶、童軍繩、膠帶、手套等物,搭乘客運南下,前往被害人陳○○、其外婆沈○○○、其母沈○○3人共同居住之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住處。於同日上午8、9時許,按門鈴對來開門之被害人沈○○○佯稱係陳○○父親之友人,於進入屋內後因見擺放被害人陳○○與其現任男友之合照及情書等物,一時怒不可遏,即於當日9 時30分許,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其攜帶之塑膠束帶勒緊被害人沈○○○之脖子,並以封箱膠帶黏貼被害人沈○○○之口部,致被害人沈○○○窒息而死亡。被告發覺被害人沈○○○死亡後,即將屍體拖至二樓曬衣間擺放並以花布覆蓋掩飾。於同日11時許,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該屋二樓被害人陳○○所有之紙鈔新臺幣2,000元3張、情人節卡片1 張,及該屋1 樓茶几上鑰匙兩串。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被害人沈○○返家查看,於被告即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以手摀住被害人沈○○之嘴,並欲以童軍繩勒往被害人沈○○之脖子,惟被害人沈○○不斷掙扎,並試圖與被告進行溝通,被告始放下童軍繩。於同日13時55分許,被害人沈○○之雇主林○○因擔心有異而前往查看,並於一樓呼喊,被害人沈○○即乘隙逃往一樓。被告見狀佯裝若無其事欲離去,但隨即遭林○○及路人合力制伏。
本署林檢察官偵訊完畢後,認為被告高○○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同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其中殺人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原本計畫再行綑綁被害人陳○○,是被告顯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虞。又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居所地址不明。而被告於遭發現犯行之時,亦試圖逃離現場係遭民眾合力抓回。另被告住居所是否有有關本件犯罪之相關證物尚未清查,亦顯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基於上述理由,爰向今日夜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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