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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14:46:35| 人氣2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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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遲遲未支付,為配合營利事業須採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於公司的應付股利是否適用上述的規定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分配股利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正確辦理相關稅務申報。 

                        

彙總編號:10210-1501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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