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2-18 23:46:36|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221 持法院10112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

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因裁定書逾期而遭國

局拒絕受理,進而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

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有無時間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 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的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彙總編號:10202-1001

台長: 古 秀 美
人氣(8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