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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 23:26:03| 人氣1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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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調整。

    

{悠遊臺灣新聞網/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例外之規定,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即係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避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規避所得稅而設。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每坪每月500元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每坪每月800元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主張核定之租賃收入比臺北市、高雄市辦公室租金高且查詢租屋網站資料,鄰近辦公室租金每月為300600元不等,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乃個人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只要符合前揭所得稅法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又依所得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乃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所為之規定,以供稽徵機關得參照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乃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每年實地調查各縣市各路段不同租金情況,並核定各地區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陳報財政部備查,因地區、地段之不同,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亦高低有別。且本件經調查鄰近出租供營業使用房屋申報之每坪每月租金均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高。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時,若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

 

彙總編號:10201-1803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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