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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20:32:16| 人氣2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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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 酒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向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設立前,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菸酒稅產製廠商登記,係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有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並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載明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製造過程、使用原料等,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辦理產品登記,酒類產品應特別注意,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也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如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酒製造廠商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因酒品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還會遭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法令有疑義,可洽詢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涉及短漏報被處罰。

 

彙總編號:10111-1301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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