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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13:55:43| 人氣5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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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檢察官搜索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安養院~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李駿逸、李尚宇,於昨日(25日)上午9時許,帶隊指揮檢察事務官、學甲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搜索票至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以及負責人王○杉另外設立之養護中心、住處等5處,執行搜索,查扣護理人員名單、照護人員名單、值班表、監視器、消防公安資料等,並帶回被告王○杉等3人及證人7人。

 

王○杉是臺南市私立健樂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於民國94年間開始,與行政院衛生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簽立契約(R.O.T方式),而在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56-3號行政院衛生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2樓經營「護理之家」,並由吳○哲(另行交保新臺幣250萬元及提供財產作為擔保)擔任總經理,羅○華(另行交保新臺幣100萬元)則擔任現場護理部主任兼現場負責人,專收行動不便、長期臥床、年邁久病等需照護者。

 

依照「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每15床應有1「護理人員」,每5床則應有1「照顧服務員」;若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4床以上者,更應每10床有1「護理人員」,以善盡對需照護者之護理與照顧需求,以及發生公安意外時,保護、疏散、急救等責。然於101年10月23日,該護理之家所收需照護者多達69名,王○杉、吳○哲、羅○華於當日夜間,竟僅配署黃○○、陳○○等2名護理人員,以及阮○○、武○○等2名不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外勞,顯不符合上開「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定之人力,且顯然無法因應重大公安意外時對需照護者之保護、疏散、急救等任務。

 

本件同案被告林○雄(現已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為護理之家之院民,於101年10月23日凌晨3時許,在上址2樓某堆放諸多易燃物品之房間內,先將上衣脫掉,將上衣與該處被單一起以打火機點燃,丟入該處放有衣服的地方,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致使上開房間天花板、牆壁隔板、病床、輪椅、物品均燒毀,濃煙隨即擴散並密佈,因王○杉、吳○哲、羅○華在護理之家並未配署足夠因應之護理人員與照顧服務員,而無法進行妥適、迅速之保護、疏散與急救,終致使數十名院民嗆傷及12名院民死亡因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訊後檢察官認為被告王○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重大,有串證之事實,聲請羈押,惟法院認為被告王○杉於偵查中已陳述明確,認無羈押必要予以飭回,另被告吳○哲交保新臺幣250萬元及提供財產作為擔保、被告羅○華則交保100萬元。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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