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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旅遊費用列支,今昔規定大不同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銷售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參加國內、外旅遊的相關費用,非屬「交際費」,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新聞台: 創藝無限 樂活無比 | 台長: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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