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春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章程 章程下載處
雲林縣111年春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章程
一、主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風氣及提昇本縣溜冰水準,進而發掘及儲備本縣優秀選手
代表本縣參加溜冰競賽,為縣爭光
二、主 辦:雲林縣政府
三、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滑輪協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承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斗六市公所、雲林縣議會、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立體育場
雲林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體育促進會
雲林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雲林國中、斗六國中、雲林國小
鎮西國小、斗六國小
六、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8日(星期六;遇雨則順延至29日)
七、競賽地點:雲林縣立溜冰場
八、比賽項目:競速溜冰賽
九、競賽組別:競速
男、女子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
PS.國小組競速比賽用輪子直徑不得超過100mm(含以下)
十、競賽項目:(競速)
選手男、女子組(不限器材):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爭先賽
(4)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備用最多2名)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爭先賽
(4)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備用最多2名)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學生)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備用最多2名)
國 中 組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爭先賽
(4)10000公尺計分淘汰賽
(5)10000公尺淘汰賽
(6)團體3000公尺接力賽: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備用最多2名)
〜1〜
高 中 組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爭先賽
(4)10000公尺計分淘汰賽
(5)10000公尺淘汰賽
(6)團體3000公尺接力賽: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備用最多2名)
社 會 組
(1)200公尺計時賽
(2)500+D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爭先賽
(4)10000公尺計分淘汰賽
(5)10000公尺淘汰賽
十一、報名方式及抽籤:
(1)報名日期:111年4月6日至4月13日下午五時止上網報名
(2)學生組、教師組一律採用網路報名方式辦理。其他各組逕向委員會報名(網路帳號
及單位密碼依110年秋季縣長盃,網路報名部分若有不明瞭之處請與雲林國小
張惟翔 主任0918-460437洽詢。
本府教育處體育資訊網:http://163.27.240.105/sport/(比賽報名網址)
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 張秀琪 課程督學 信箱:61234@ylc.edu.tw
電話:5522448 手機/LineID:0939-102063
(3)報名表紙本111年4月15日(五)前寄至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地址:斗六市嘉東里嘉東中路2-2號(雲林縣滑輪溜冰委員會)楊威盛總幹事收
電話:05-5337777未寄者其視同報名不完整不予參加比賽。
(4)學生(選手)、指導教師一律依據網路報名之原始名單為主不可更改,獎勵以網
路報名為主。
(5)使用本章程之報名表以正楷填寫需蓋印,競速競賽每人酌收報名費300元,報名二
項以上(含),每增加一項加收100元,國中組以上每人最多報3項,國小組每人最
多報2項(接力賽不在此限)。
(6)雲林縣政府為照顧弱勢孩童,報名選手領有當年度(111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報名費用全免,請於寄送紙本報名表時一併寄達或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7)報名競賽者未完成繳費報名程序者一律不得參加競賽,最後競賽人數將以大會
實際繳費完成報名人數為準,取名次亦是,不得異議。
(8)抽籤及技術會議說明:民國 111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地點:
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斗六市嘉東里嘉東中路2-2號)05-5337777總幹事
楊威盛,Line ID:surmountyang,請參加賽之團隊務必派代表抽籤(未到者由本會
代抽),抽籤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9)各校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個人項目每項每校限報6人,接力項目每校報名2隊。
(10)報名項目僅一人報名或僅為同一所學校時不舉行比賽。
〜2〜
(11)選手報名所有修正資料,請務必於領隊會議時做最後確認,領隊會議後修改之資
料,每次修改費用將予以酌收行政費50元,獎狀修改須於賽程結束一週內交由教
練送至大會統一修改,若因參賽單位發生之錯誤,每張收取工本費50元。
(12) 報名費繳交:
時間:111年5月6日(星期五)前
匯款方式: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
戶 名--- 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帳 號--- 107-03-500113-1
總行代碼--- 013
現金繳交:於領隊會議當天或之前,於滑輪溜冰委員會繳交。
十二、參加資格:
(1) 參加國小組、國中組及高中組組別參賽學生,須設有學籍在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之學校。
(2) 參加社會組參賽選手須設有戶籍在本縣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或服務於本縣公私立機關(構)、就讀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
(3)團隊項目同一單位報名2隊時,請分別填報選手及指導教師名單。
(4)各種類同時辦理社會組及教師組時,教師不可報名社會組。
(5)社會組經報名後委員會於抽籤前將名單以網路傳送至單項委員會,以便日後製
作獎狀使用。
(6)未完成報名程序及繳費者,不得參加競賽,也不列入秩序冊名單中,於領隊會議
後不得再做更動。
(7)本次賽事(111年春季縣長盃)賽事完成後將進行111年全民運動會選手選拔賽
(選拔賽章程另外公布)不另舉行選拔賽,請各報名單位注意,以免影響到各單位選手權益。
十三、比賽規則:
1.依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最新公佈之國際溜冰運動規則競速與接力、公路賽規則規
定選手須戴頭盔禁止帶皮條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團体接力每圈應按各棒次循序
循環換棒次團體接力之上裝必須四人同一樣式及顏色,且服裝上必須著單位名稱違
者取消參賽資格,比賽時請選手必須配戴護具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2.參賽選手號碼布一張,號碼布應貼頭盔左側,於競賽進行中有脫落現象致裁判無
法分辨時,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3.參賽報名者請依學童戶籍登記之出生日期,選手嚴禁降組(級)參賽並各組別參賽
選手器材需符合規定,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4.選手不得配戴任何可能脫落飾品(手環、手錶、項鍊、戒指、耳環等)下場比賽。
5.比賽進行中如有異議得提出抗議,但須於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
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6.各隊提出抗議時,如未依抗議規定循合法程序提出而大聲叫喊致影響比賽之進行
或有汙辱裁判及大會人員之行為時,得視其嚴重性由大會採取適當之處分(例:
取消個人或其全隊之參賽資格或禁賽多久等處分),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
〜3〜
7.非領隊或教練不得於比賽中抗議,經勸止無效時,得判抗議之選手之參賽者失格。
8.競速跑道四周設有角標,運動員不得碰撞(倒),違者取消資格並判出場,但若被他
人撞致觸及角標,則視當時情形,由裁判決定之。
9.各單項運動員在競速賽中溜至直道部分時,須採取合理的直線途徑前進,不得蛇
行或兩個選手肩比肩所造成之故意妨礙其後面選手的阻撞行為,其違犯者之名次
將至降低,違犯嚴重者將被取消資格。
10.比賽遇雨一律延期至隔天舉行不得異議,延期至隔天舉行再遇下雨,視裁判團
(長)及承辦單位與各領隊於現場決議照常舉行或再延賽的日期,以當天現場的臨
時領隊會議決議為準,事後不得再有異議,如有延期日期另行文通知教育處公告
因個人因素不到場比賽者視同放棄。
11.由於比賽當日賽程緊湊,比賽時程有可能提前,請選手務必於競賽開始後在溜冰
場邊提早做準備,三次檢錄不到,大會即予棄權處理。
12.請各領隊或教練務必參加領隊會議,未參加者視領隊會議內容無條件同意。
13.如發生未明定之事件,由裁判團決定之,裁判團亦可送審判委員會做最後決議
不得異議。
14.基於保護選手避免運動傷害,頒獎時嚴禁選手穿著直排輪鞋上頒獎台接受頒獎。
15.本季比賽選手若有公務人員、教師報名為選手參賽者,上班時間以事假處理參賽。
16.各種類比賽於三天內辦理完成為原則。
17.本賽事己投保場地意外保險,各隊及選手如需更高之保額請自行投保,本會於現
場只做必要緊急醫療救護,對於因個人體質或自身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
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癲癇症、熱衰竭中暑因本身疾病所引起之病症將不在保險
範圍內,參加人員如有上列所述之疾病病史,建議慎重考慮自身安全或自行加保
個人人身意外保險或旅遊平安保險(所有細節依投保公司保險契約為準),報名參
加本次競賽選手,視同接受比賽大會主(承)辦單位對於選手在比賽時受傷或生病
及財務損失等意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
外風險,主(承)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18.報名參賽者,即認為以確實認同競賽規程,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議。
19.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規則辦理。
十四、比賽制度:個人競速及團體接力均採計時成績制。
※各項競賽如有成績相同之情形時,必須加賽一場決定名次,但不影響已定成績。
十五、獎勵:(依總則第十條辦理)
1.每種類團體項目或個人單項報名一至二隊(人)取ㄧ名,三至四隊(人)取兩名
五至六隊(人)取三名,七至八隊(人)取四名,九至十隊(人)取五名
十一至十二隊(人)取六名、十三至十四隊(人)取七名、十五隊(人)以上(含)取八
名,若比賽種類中,組別項目均為同ㄧ學校不舉行比賽。
2.參賽選手依參賽人數頒發獎牌一至三名、獎狀ㄧ至八名。
3.參賽選手獎狀:團體組、三人組、雙人組等,每張獎狀皆含全體選手名字。
4.各種類比賽團體名次及個人名次不可並列,除非規則另有規定,但必須以參賽項目
(長距離)為依據,但下ㄧ名的名次必須列空。
十六、本競賽總則呈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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