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4年秋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
章程參閱處
雲林縣104年秋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章程
一、主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風氣及提昇本縣溜冰水準,進而發掘及儲備本縣優秀選手,代表本縣參加溜冰競賽,為縣爭光
二、主 辦:雲林縣政府
三、承 辦: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四、協 辦:斗六市公所、雲林縣議會、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立體育場、雲林國中
好收國小、大東國小、鎮南國小、雲林國小、鎮東國小、公誠國小、水碓國小
五、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遇雨則順延至29日)
六、競賽地點:雲林縣立溜冰場
七、比賽項目:競速溜冰賽
八、競賽組別:競速
男、女子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
PS.國小組競速比賽用輪子直徑不得超過100mm
九、競賽項目:(競速)
選手男、女子組(不限器材):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4)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4)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學生)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團體2000公尺接力: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
國 中 組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4)10000公尺淘汰賽
(5)團體3000公尺接力賽: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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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組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4)10000公尺淘汰賽
(5)團體3000公尺接力賽:以校為單位,四位選手須同校
社 會 組
(1)個人300公尺計時賽
(2)500公尺爭先賽
(3)1000公尺開放賽
十、報名方式及抽籤:
(一)報名日期:104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下午三時止上網報名
(二)學生組、教師組一律採用網路報名方式辦理。其他各組逕向委員會
報名(網路帳號及單位密碼依103年秋季縣長盃,網路報名部分若
有不明瞭之處請與斗六市麥寮國小張惟翔老師0918-460437洽詢。
本府教育處體育資訊網:http://163.27.240.105/sport/(報名網址)
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吳尚龍信箱:ylhg0108@ylc.edu.tw
電話:5522448 網路電話:95900608 手機:0937-619381
(三) 報名表紙本104年10月30日(五)前寄至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地址:斗六市嘉東里嘉東中路2-2號(雲林縣滑輪溜冰委員會)楊威盛先生收
未寄者期視同報名不完整不予參加比賽。
(四)學生(選手)、指導教師一律依據網路報名之原始名單為主不可更改,獎勵以網
路報名為主。
(五) 抽籤及技術會議說明:民國 104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地點:
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斗六市嘉東里嘉東中路2-2號)05-5337777請參
加比賽之團隊務必派代表抽籤(未到者由本會代抽),抽籤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七) 各校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個人項目每項每校限報6人,接力項目每校報名2隊
(八) 匯款方式: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
戶 名--- 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帳 號--- 107-03-500113-1
總行代碼--- 013
十一、參加資格:
(一)凡本縣縣民、就業雲林縣者或就讀本縣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國中小經正式註
冊之男、女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均不可跨組參賽)。
(二)設籍本縣於外縣市就學、服務者,若欲報名參賽者,可直接向單項委員會聯絡填
報、姓名、性別、校別(單位)、參賽種類、組別、項目時郵寄戶口名簿影印本至
單項委員會以便審核。
(三)團隊項目同一單位報名2隊時,請分別填報選手及指導教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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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類同時辦理社會組及教師組時,教師不可報名社會組。
(五)社會組經報名後委員會於抽籤前將名單以網路傳送至單項委員會, 以便日後製
作獎狀使用。
(六)使用本章程之報名表以正楷填寫需蓋印,競速競賽每人每項均酌收報名費300元
(贈送精美紀念品)每增加一項加收100元國中組以上每人最多報3項,國小組每人
最多報2項(接力賽不在此限)。
十二、比賽規則:
1.依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最新公佈之國際溜冰運動規則競速與接力、公
路賽規則規定選手須戴頭盔,違者取消參賽資格;選手之號碼布應貼
頭盔兩側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團体接力每圈應按各棒次循序循環換棒次
團體接力之上裝必須四人同一樣式及顏色,且服裝上必須著單位名稱,
違者取消參賽資格,比賽時請選手必須配戴護具,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2.比賽進行中如有異議得提出抗議,但須於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由
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抗議成立保證
金退回,抗議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
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3.比賽遇雨視裁判團決議照常或延期舉行,延期日期另行文通知。
4.如發生未明定之事件,由裁判團決定之,裁判團亦可送審判委員會做最
後決議,不得異議。
5.報名參賽者,即認為以確實認同競賽規程,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
議。
6.本季比賽選手若有公務人員、教師報名為選手參賽者,上班時間以事假
處理參賽。
7.各種類比賽於三天內辦理完成為原則。
8.本賽事己投保埸地意外險。報名參加本次競賽選手,視同接受賽會主辦單
位對於選手在比賽時受傷或生病及財務損失等意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
任;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
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9.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規則辦理。
十三、比賽制度:個人競速及團體接力均採計時成績制。
※各項競賽如有成績相同之情形時,必須加賽一場決定名次,但不影響已
定成績。
十四、獎勵:(依總則第十條辦理
1.每種類團體項目或個人單項報名一至二隊(人)取ㄧ名,三至四隊(人)取兩名,五至六隊(人)取三名,七至八隊(人)取四名,九至十隊(人)取五名
十一至十二隊(人)取六名、十三至十四隊(人)取七名、十五隊(人)以上(含)取八名,若比賽種類中,組別項目均為同ㄧ學校不舉行比賽。
2.參賽選手依參賽人數頒發獎牌一至三名、獎狀ㄧ至八名。
3.各種類比賽團體名次及個人名次不可並列,除非規則另有規定,但必須以參賽
項目(長距離)為依據,但下ㄧ名的名次必須列空。
十五、本競賽總則呈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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