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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22:11:02| 人氣8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高雄縣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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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原則

 

一、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縣轄區。

(三)   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於九十九日以後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經濟部能源局審查者。

三、   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   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二)   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罝總價之百分之七十。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價依用戶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四、   用戶須於九十九十二三十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

(二)   補助款領據乙份。

(三)   經濟部能源局寄發之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撥款通知單之申請日需為九十九月一日以後)

五、   申請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法定預算用罄日起停止補助;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

六、   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   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   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

(四)   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高雄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台長: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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