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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監護(指定、改定或會面交往實施)囑託訪視調查事項
原因及爭取動機:
1) 離婚原因:婚姻史、對離婚事件的解釋、家庭暴力史、是否申請保護令
案母表示案父個性貪玩,無家庭觀念亦不照顧案主,案母一氣之下於今年2月帶案主一同搬回案外祖父家住。此段時間中案父皆不聞不問,案母期間返回案家拿取個人物品時發現案父將外遇對象帶回案家居住,案母憤而報警,對案父提出通姦告訴及訴請離婚。案母表示案父未動手對其施暴,但經常以言語辱罵及恐嚇案母,案母未蒐證對其提出家暴或保護令申請。
2) 爭取監護動機及意願:爭取或不爭取的原因、動機,是否以子女利益為出發考量。
案母表示案主自一出生即由案母與案外祖母幫忙照顧,案父認為案主妨礙案父玩樂休閒,不喜歡照顧案主。案母認為案父無法提供案主良好及完善照顧,因此極力爭取案主監護權。
3) 對會面探視的期望:
1. 業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態度,可接受探視的頻率與時間(如:每週星期幾、幾點到幾點、會面探視地點、是否可帶至另一方住處過夜)
案母表示案父平時亦不常帶案主外出遊玩,僅帶案主返回案祖父家拜訪。案母表示尊重案父探視案主權利,但需先以電話知會案母,探視頻率以每個月2次且不能過夜為原則,且案父須先以電話與案母約定會面地點,不得擅自前往案家,以免影響案家正常作息。
2. 積極主張監護權一方,若未爭取到監護權,期望可探視子女的頻率與時間。案母表示堅信自己可以提供案主完善良好照顧,若未取得案主監護權,將會繼續上訴爭取。
4) 對另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期望:
案母表示雖本身經濟狀況尚可,但案父本身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理應分擔案主生活費用,希望案父每月負擔案主生活費用15000元。
1. 監護能力:
1) 健康狀況:是否患有疾病、有無特殊醫療問題影響照顧孩子
案母外觀健康良好,自述無疾病問題。
2) 職業與經濟能力及就業紀錄與職業、就業穩定性、收入支出概況、收入投入於家計狀況。
案母工作收入穩定,每月收入約XX元,每月拿X萬給案外祖母當作照顧案主費用,亦會幫忙分擔案外祖母家日常生活需用。
3) 親職能力:對子女各項能力與發展的了解與滿足(日常生活、兒童的人際關係、學校生活)、教養理念與態度、親子衝突的處理。
案母表示案主個性受教,只需用溝通方式案主就會聽話,不需責打方式。案主自出生白天即由案外祖母照顧,晚間則是案母自己照顧,案主年幼尚未就學,案母對於案主生活狀況皆清楚。
2. 實際生活教養概況:照顧子女與工作的時間如何分配,主要照顧者的照顧情形(食、衣、就醫….等)、照顧歷史、親子互動方式與頻率。
案母表示案主自出生白天即由案外祖母照顧,晚間則是案母自己照顧,案母表示晚間郇會帶著案主閱讀書籍,教導案主外亦藉此與案主增進互動,案主與案母感情親密。
3. 子女受養育環境:環境與住所的繼續性、適應性、穩定性、安全性與便利性。
案母表示案外祖父家原先居住地方因道路規畫而被迫搬遷,現利用補償金在原先住處租屋居住,以便往後處理案家土地問題。案母與案主及案外祖父母案阿姨一同租屋居住,其屋舍為2樓半獨棟建築,位於住宅區,出入份子單純。居家境乾淨寬敞,距市區稍有距離,案母表示案家人皆會開車,交通不成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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