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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16:58:24| 人氣2,6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水災自己產品捐贈或購置捐贈都不可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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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成稅務新訊

水災自己產品捐贈或購置捐贈都不可扣抵營業稅

除非是捐贈給政府

自己產品捐贈 按市價開立  發票抬頭是自己

=自己的發票發票抬頭是自己的統編 但不可扣抵營業稅

只能申報銷貨繳營業稅5 %

: : 捐贈    21,000

    :銷貨收入       20,000

       營業稅          1,000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產製或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將該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因原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屬不得扣抵之情形,應於移轉時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依上揭規定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各級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視為銷售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按逃漏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與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77119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計算課徵者外,應將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
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應將銷售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將加強稽徵以促使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98.2.26

生意倒閉,以餘存貨物抵償債務,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賦稅》2007/3/8

左營區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因倒閉,貨物早被廠商搬光抵債,已經虧損,為何還被貴局核定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之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部分或已清除廢棄、或賤價賠售、或以抵償債務、或以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不論如何處理,應符合稅法規定,國稅局列出各種處理方式供營業人參考:
一、如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已不堪出售或使用欲清除廢棄時,應先向稽徵機關報備,取得報備核准證明。固定資產如已逾耐用年限,可直接於帳上轉列損失。
二、如以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抵償債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仍然要以時價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如以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仍然要以時價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四、如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賤價出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此可留下處理餘存物貨之證明,然若開立發票金額顯不相當者,稽徵機關仍將依查得資料或市價(時價)核定銷售額,發單補徵。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除了要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或廢止、註銷登記外,最重要的是要將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依稅法規定妥善選擇最有利方式處理,所以先生雖將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抵償債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仍然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切勿放任不管,否則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補徵。【#19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秀玲 聯絡電話:5874709515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南投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除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於所有權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仍應開立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除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外,營業人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及銷售貨物等,均屬視為銷售行為,營業人應記得開立發票,以免遭受違章處罰。
(提供單位:第三課潘良良,電話049-2223067#310)更新日期:2008/3/26

營業人酬勞員工貨物依規定仍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問:該公司同仁結婚生子,將贈送一套由該公司經銷之百科全書當作賀禮,則公司應否繳納營業稅及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而欲銷售之貨物,原來如以進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故該公司應按當時該套書籍之售價開立發票(買受人仍為該公司),但上項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開立後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35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芬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6766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7784&ctNode=10708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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