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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8 09:38:31| 人氣3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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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

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4198420日,

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51起至9861止,

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

(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或

書面郵寄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供作申報之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4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外,亦可透過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電子金融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71231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爰提醒持有該款保護令,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資料者,若需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亦應於984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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