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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 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1日至98年4月20日, 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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