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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10:31:50| 人氣967|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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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勞務,有未開立發票情事,針對網路交易該局已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惟如係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網站出售,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又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速向所轄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發布日期 97年08月25日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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