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建 契 約 書
土地提供者: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合資興建者:谷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契約目的:
經上述甲、乙雙方同意為完成以協議合建方式(以下簡稱本案),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資金及整合技術,共同合作興建現代化合宜住宅大樓,茲依誠信原則訂定下列契約條款,以資共同遵守,本契約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經甲方攜回審閱,並表無誤且同意。
第一條:合建標的與範圍
一、甲方提供所有,座落於新北市00區00段000、000地號 .等0筆土地,持分面積共計000平方公尺,約000坪﹝地上建築物位於,新北市00區00路0段000號﹞與乙方協議合建。
使用分區為:00住宅區(建蔽率為00 %、容積率為000 %),實際可興建面積,依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並委託由乙方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事宜。
二、基地範圍: 雙方同意以00區00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00筆土地,為合建大樓之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詳如附件一:地籍圖,實際基地範圍以核定內容及建築圖說為準。
三、本基地簽定後,乙方得因應實際需要考量,增減合建基地面積時,甲方應須無條件配合,確保雙方之權益。
第二條:合建方式
一. 甲方提供上述之土地及建物及其他必備之文件簽署,作為乙方在本案的各項建築事宜上,辦理申請之使用。
二. 乙方提供資金及技術,負責本基地之整合、開發、規劃、設計等,預計興建地上10層以上,地下3層以下之RC構造之住宅大樓,其實際建築之面積及樓層以主管機關所核准建造執照為準。
三.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00個月內、如無法整合全案且完成合建契約之簽訂,則雙方得解除本契約,如有展延須甲、乙雙方同意。
第三條:分配方式及補貼款
一. 房屋部份:
(一) 合建完成後,甲方可分得權狀面積為00坪。
(二) 甲方由地上 0 樓往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往下分配。
(三) 上開所述分得之地上房屋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騎樓、陽台、雨遮、專用機房)及公共設施(樓梯間、電梯間、門廳、屋突、水箱、發電及電信機房、防空避難室…等),以地政機關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 公設為28 % ± 2 % 。
二. 停車位部份:
甲方合建完成後,分得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為0個車位。
(分配車位如不足1車位時,得補足價差,以銷售底價購買,且甲、乙雙方須在”互相找補 ”的金額上,採相同價格)。
三. 補貼款部份:
(一) 租金補助:乙方補貼甲方的房屋租金,依建物權狀坪數計算,新台幣:00000元整,期間統一由,拆屋日起至通知交屋日當月止,每月撥入甲方指定專戶。
(二) 搬遷補助:乙方補貼甲方搬遷費用,依租金補助一個月計算,新台幣:00000元整,舊屋點交完成後七日內,撥入指定專戶。
第四條:保證金交付及返還時機
一、 乙方支付保證金之金額為,每坪土地公告現值10 %計價。分三期支付甲方保證金。
二、 乙方予「信託銀行」開立,合建保證金專戶,專款專用之保證。
三、 合建保證金給付:依甲方合建土地計算,每坪土地新台幣:00000元整,合計新台幣: 00000元整。
(1)第一期保證金:新台幣:00000元整,本案所有權人全數簽訂信託契約契約完成後七日內給付。
(2)第二期保證金:新台幣: 00000元整,本案所有權人全數騰空搬離完成後七日內給付。
(3)第三期保證金:新台幣:00000元整,本案開工後七日內給付。
四、 合建保證金返還:
(1)甲方返還第一期保證金: 地下室結構體完成時。
(2)甲方返還第二期保證金: 結構體屋頂版完成時。
(3)甲方返還第三期保證金: 新屋交屋同時。
第五條:選屋時機
一、 本案預計送審 「申請建造執照圖面」之前,將通知甲方確認圖面;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七日內,配合辦理選屋事宜,並訂定「房屋分配確認書、圖」,乙方並同時將「房屋分配確認書、圖」知會“信託銀行 ”作為確認雙方分配房屋之依據。
二、 甲方選屋以「整戶」為原則,若甲方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選屋重複時,則須以協調或抽籤決定。
三、 甲方如果選定之房屋面積 與 合建後可分配坪的房屋面積,若有所差異時,(五坪內以銷售底價計算,五坪以上則以銷售價九折計算),並於交屋時,甲、乙雙方互為找補完畢。
第六條:信託管理
一、 為保障甲、乙雙方之權益及工程順利興建完成,雙方同意將本案之土地、建築物、建築執照交付信託或建築經理公司名下「信託管理」。
二、 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應執行下列信託業務:
(一) 本案土地及建物之信託管理。
(二) 本案各項契約之見證。
(三) 本案各項工程進度之查核
(四) 本案”專款專用”之控管。
三、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約完成後,並於接獲乙方通知期間內,與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書」,且應備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用印完成,交付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同時完成相關登記手續。
四、 本案辦理信託管理期間,如需甲乙雙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簽名蓋章手續時,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完成手續,若因任何一方延誤致影響本案進度時,應賠償本基地全部地主及他方所蒙受之所有損失。
五、 有關信託費用(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等規費及地政士費用)概由乙方支付,與甲方無涉。
六、 本案起造人為乙方,於建造執照核發後,信託登記予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名義,俟本案興建大樓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再依第三條分配方式移轉給甲方及乙方(或乙方銷售之第三者)。
第七條:工程期間與約定
一、建造執照:乙方應於本合建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簽約完成日起,六個月內向建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二、開工:乙方應在領得建造執照起十二個月內申報開工。
三、使用執照:乙方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完工期限內完工並申請使用執照。
四、交屋:乙方應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四個月內,通知甲方辦理交屋手續。
五、本條各款期限如因不可抗拒之天災地變、法令變更、審查評估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除外。
六、甲方可於本案開工前,乙方通知期限內,辦理室內變更設計,且此項室內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甲方需以書面申請,並經乙方計算追加(減)帳後,由甲方確認後始為有效。
第八條:工程責任
一、乙方應監督施工品質,確實按建築管理機關核准之設計施工圖說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影響本合建大樓之結構安全。
二、工程期間乙方應接受主管機關及建築師查核,如發現工程確實未照核准圖說施工,乙方應限期改善。
三、甲方得於施工期間至現場監督施工品質,如發現品質問題,得發函要求乙方說明及改善,但不得於該項工程完竣後始提出異議。
四、關於本合建大樓工程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工程災害相關責任及四周鄰房之維護損害事項,概由乙方負責理清,與甲方無涉。
第九條:驗收交屋
一、乙方應依約定時限內完工,完工後並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驗收、交屋手續〈甲方應於十日內辦理驗收〉,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雙方應辦理交屋。
二、前項之工程完成,應包括正式水電接通、電話管線預留等固定設施完成,且足堪甲方正常使用其房地。
三、本約興建房屋之其他公共設施工程部分(如公共門廳、庭園景觀等)係屬、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後續工程」,雙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完成交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四、雙方為期許,房屋興建後能有完善的管理,乙方在分得之房屋,於交屋給新屋主時,若有收取一定金額之「管理基金」,甲方分配之房屋於交屋時,亦應比照辦理交付一定金額給乙方管理,乙方應於「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成立時,由乙方扣除代管期間費用後,再全數移交給「管委會」運用。
五、甲、乙雙方應按取得房屋比例分擔公寓大廈管理費。屬於全體住戶應分擔之公共設施清潔費、共用設備保養費及管理費用等應依雙方房屋權狀比例分擔之。
六、本約工程全部完成,由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驗收,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書面通知驗收合格後,乙方訂期通知甲方辦理交屋手續,經甲方認可並點收房屋之日起,無論遷入與否,甲方仍應繳交管理費。
七、於本約興建房屋未完成交屋前,甲方分配之房屋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招攬工人入內裝修或遷入使用,否則視同甲方已交屋進住,甲方並應結清各類款項予乙方,倘因甲方提前遷入造成乙方損害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八、乙方辦理交屋後,甲方應負擔其稅費、規費、水電費、管理費等。
第十條:保固期間
乙方保證本工程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日起,結構部份保固壹拾伍年(但不包括門窗之玻璃、電器及自來水之配件),其他設備部分保固二年,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災害或因人為使用不當造成損害,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稅費負擔
一、房屋稅、地價稅,於舊房地點交日前開徵之稅費由甲方負擔,點交後則甲、乙雙方按房地分配比例分攤。
二、土地增值稅:土地合併轉移前之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於建造執照核發後,土地過戶給乙方的部份,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
三、雙方因出售、贈與或繼承所產生之稅費,依稅捐機關之法令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倘致發生塗銷信託及再信託登記,其費用由發生之ㄧ方負擔。
四、建物總登記規費、地政士費用、印花稅由甲、乙雙方按房地比例負擔。
五、因申請本合建大樓建造執照所發生之費用及因土地產權分割、合併轉移等之規費、地政士費、信託手續費等概由乙方負擔。
六、新屋辦理登記時,雙方應依稅捐機關之規定辦理,甲方開立收據給乙方,乙方開立發票與甲方,以作為互換之憑證。上述雙方對開之憑證,其稅賦各自負擔。
第十二條:保證責任
ㄧ、甲方責任:
(一) 甲方保證所提供之合建土地,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土地產權轉移至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名下之日止,並無交付或承諾他人使用、出租、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他項權利,亦無甲方債權人就上述土地實施查封之危險或就合建土地有任何債務糾葛。倘有上列情事,甲方應於土地交付信託前一個月內處理完畢,並附拆除執照申請書,如甲方無法於前揭期限內解決,經乙方定期催告仍未能處理完畢者,視同甲方違約。
(二) 如甲方於本約簽訂前,原已存在以本約合建標的之土地建物為擔保之債務,甲方應以其名義為債務人,由乙方洽辦信託銀行統一轉貸,甲方依其借款金額負擔繳納貸款本息。
(三)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二個月內,騰空點交合建土地及其地上物予乙方,並授權乙方拆除地上物,如有物品均以廢棄物論,甲方絕無異議。
二、乙方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依主關機關核准之建築圖說確實施工,有關施工安全,鄰房糾葛等工程責任及工程造價、設計費及使用執照費用悉由乙方負責,乙方並負責本合建大樓水電接通及代為申請天然瓦斯,裝配瓦斯內管線工程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外管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乙方保證依「建材設備」施作,且銷售房屋之建材與甲方分配的建材一致。
第十三條:土地房屋產權
ㄧ、甲方同意於本基地簽約完成時,由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書」之受託管理事項辦理土地合併。
二、甲、乙雙方同意於建物第一次登記完成時,由信託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書」之受託管理事項及雙方簽訂之「房屋分配確認書」,依第三條分配方式,據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
三、甲方簽約後不得要求乙方任何補貼或其他額外條件。
第十四條:解除契約
倘因法令變更、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使本基地無法按本約簽訂時之契約內容合建時,雙方同意另訂協議條件或解除本約,解除契約時,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取回信託銀行專戶之合建保險金。
第十五條:違約罰則
ㄧ、如甲方有違約情事,經乙方定期催告後甲方仍未改善者,乙方得聲明解除本契約。 乙方聲明解約時,甲方除應賠償乙方已支付之工程款項、工程違約金及其他實際損失外、亦應賠償本基地其他地主之所有損失。乙方亦得不解除契約而對甲方請求強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二、如乙方有違約致無法依約將房屋交付甲方之情事,經甲方定期催告後,乙方仍無法履約時,甲方得聲明解除本契約。甲方聲明解約時,乙方除須賠償甲方因乙方違約所造成之損失外,乙方亦應將以收取但尚未使用之一切登記相關書類返還予甲方。
三、乙方未依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由乙方按分得房屋之總坪數,依據建管機關規定工程造價千分之一計算罰款賠償甲方,如有逾期超過九十天或連續無故停工達九十天等情事,經甲方三次以上定相當期限催告時,乙方仍未改善時,視為乙方違約。
四、自本契約簽訂日起,甲方不得就本約土地標的設定其他負擔。本契約期間,非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轉移第三人或為設定他項權利等(依契約第五條約定辦理信託管理除外),否則視為違約,甲方須賠償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之損失。
第十六條:契約之補充
本契約如有未盡之事宜,除依民法、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管機關核准之施工圖說、信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以一般善良風俗習慣解釋外,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補正或修正。
第十七條:代刻印章
甲方授權乙方刻製甲方印章一枚(詳如附件三:「代刻印章同意書」),交由乙方保管﹐並授權乙方用於興建本合建大樓所需之「鑑界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建物拆除同意書」(詳如附件二:「建物拆除同意書」)等文件,以辦理本合建大樓建築執照、拆除執照、變更設計,購買容積移入,及相關地政手續事宜之用。如乙方將印章移作他用者,除應自負刑責外,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之效力及於雙方之繼承人、受讓人或存續公司。甲、乙雙方對於應負之一切義務,均願無條件遵守,如有違背事項,除按約定賠償外,不得提起異議之訴訟及放棄抗告等相關之爭訟權利。
第十九條:通知送達
甲、乙雙方相互間之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均以書面按本約所載地址以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為之;一方如有地址變更之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他方按原址通知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
第二十條:涉訟處理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之涉訟,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建材與設備
本大樓設計應兼顧實用與美觀,乙方所採用之建材設備,詳如附件五:「建材設備」如因採購時已無生產或廠商不願進貨等因素,乙方得以同級品代替或採用更高級品。
第二十二條: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均應共同遵守履行。如有一部份不履行視同違約。
第二十三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二份,由雙方分執乙份為憑,以資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乙 方 : 谷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簽章)
負 責 人: 黃智仁
統 一 編 號: 54710886
聯 絡 電 話: (02)5596-0082
公 司 地 址: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二段70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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