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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租賃所得之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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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租賃所得之歸課

文 / 王秀英


94/06/15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持分)計算,歸課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乙棟,而平日該屋係由甲就近管理,並由甲具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甲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申報全數租賃所得,惟其他共有人未依持分比例申報租賃所得,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所得時,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仍需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核定其租賃所得,分別歸課,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情形如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已就該租金以原租賃契約具名人(甲)為所得人申報扣免繳憑單,事後發現房屋係共有時,仍請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依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辦理扣免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更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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