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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只能抵減不能申報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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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只能抵減不能申報退還稅額

文 / 王秀英


94/06/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有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公司發給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國稅局核發的「重要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餘額表」必須在該5年內抵減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而且每1年度抵減的應納稅額,除了最後(第5)年度可抵減當年度的全數應納綜合所得稅外,其餘前4年度均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的半數。
  該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與扣繳單位在每年2月初寄發給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上的「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不同。「投資抵減稅額」可在核准年度起5個年度內,按照投資抵減稅額餘額表上的「本年度抵減餘額」遞次抵減下年度的「應納稅額」,且每1年度的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的50%為限;但最後(第5)年度抵減金額,不受限制,也就是最多可「全數」抵減最後(第5)年度的「應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不會發生退還「投資抵減稅額」的問題;而扣繳單位寄發給納稅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上的「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是於給付納稅人年度各類所得時預先扣取及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照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可在辦理該各類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時從全年應納稅額中「減除」,以計算納稅人當年度應自行繳納的稅額,或者申報退還當年度全部未減除或剩餘未減除部分的「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滋生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 何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82)

(資料來源:財政部)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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