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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07:41:59|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半成品酒醪」自94年8月1日起,應歸屬其他酒類課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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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酒醪」自94年8月1日起,應歸屬其他酒類課徵菸酒稅。 
主旨: 一、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半成品酒醪」,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至「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予免徵菸酒稅。
二、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
三、本部91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878號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附件: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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