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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4 16:21:14|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談我國企業如何因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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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企業如何因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上)


自去年公布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造成企業主影響甚大。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意即為企業主除依法需定期提撥一定金額為退休準備金外,且五年內需提撥至足額。此舉除造成企業資金調度上之重大困難外,也促使企業主紛紛以各種方式加以規避,但大多都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

然依上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及「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意即企業主可以於新制施行前,與勞工結清舊制所生之退休金,一次給付該年資結算金予勞工,並重新與勞工成立勞動契約,以此免除舊、新制適用上不便及管理成本,就企業主而言顯為較可行之方式。


德益法律事務所 黃仕翰律師



淺談我國企業如何因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下)


年資結算,須經勞資雙方合意,然雇主可與個別勞工結清,無須全體員工同意。就年資結清之方式,資深員工(即年資超過15年之員工),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付標準辦理,該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期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實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簡言之,每滿一年年資,應給與該員工兩個月工資;資淺員工(即年資未滿15年之員工)比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該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甚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簡言之,即一年年資發給一個月工資的年資結算金。符合前該規定之標準,勞資雙方約定結清的退休金,雇主即可申請以中央信託局提繳的退休準備金帳戶支應,以減輕現金支出之負擔。

舊制年資結清後,則重定勞動契約,則在新的勞動契約內,勞動條件應重新協商包括薪資、特休假、工作獎金、工作年資合併計算與否等等,雇主即可計算雇用勞工之人事成本,評量可以接受之薪資水準、福利內容,以採減薪方式及減少福利之方法,降低新制退休金的提繳成本,及其所帶來之資金周轉等相關衝擊。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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