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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13:57:14|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提早結清舊制退休金的適法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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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提早結清舊制退休金的適法性(上)

企業為了因應新制退休金的變革,紛紛以低於法定條件的一定成數與勞工協議結清舊年資,或要求員工聲明放棄舊制退休金或自動辭職,以免除五年內足額補提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責任。本文將深入探討其適法性及潛在的風險。

文:林隆昌 會計師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本年七月初立法通過並預計在一年後實施。新制中規定,事業單位除須為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提繳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外,對於勞工選擇適用舊制及選擇適用新制而有舊制保留年資者,事業單位尚須在五年內提足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舊制退休金提繳率合計估計將在勞工工資的11%以上。

報載事業單位為因應此一變革,紛紛以低於法定條件的一定成數與勞工協議結清舊年資,以免除五年內足額補提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責任,以便在新制實施後申請退還中信局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另外還有一些事業單位要求勞工聲明放棄舊制退休金或自動辭職,來達到相同目的;並將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則另以保單提存。

此等構想雖獲得多方的支持,但其適法性及勞資雙方潛存的風險有探討之必要。

案例

李文明開社萬有服務公司,十餘年來員工流動率高達九成多,目前公司最資深的員工有兩位,服務年資都在十二年。過去公司提撥到中信局的退休金累積到今年一共是500萬元。最近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布,並預定在明年實施。按照新的規定,公司除要負擔新制退休金以外,對勞工過去適用勞基法的年資,仍要一併足額提撥。

李文明覺得這樣雙重提撥的負擔太重,想尋找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補提舊制。有朋友告訴他說,請勞工書面聲明放棄舊制年資,然後將舊制退休金提存到保單,或者與勞工協調將舊制年資以五折結清,這樣中信局的錢可以拿回來用。

李文明對朋友的建議心中有疑惑,因為新制規定結清舊年資必依照原勞基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規解析

一、新制之適用對象

依新制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二、保留年資

(一)保留年資的規定

新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結清保留年資的標準

前述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三)勞基法資遣費的標準

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

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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