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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4 13:34:43|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應辦理估價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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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應辦理估價的時機


永然文化 林永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應辦理估價的時機,主要有下列三個:
一、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如有違反,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應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連續處罰。不過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採私募者,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並不適用交易前估價之規定。

二、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得洽請專家估價者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託財產之參考。此條規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予準用:但是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係私募者,不適用第二十六條關於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規定,自亦無估價事務可言。


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受益證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應檢具書件中,包括:「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事項中又包括「信託財產之內容及經專家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又包括「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其依第三十四條所為估價之價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此際之「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機構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家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如有違反,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應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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