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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清償有兩選擇 銀行須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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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清償有兩選擇 銀行須主動告知
■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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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族注意,與銀行簽訂房貸契約時,記得問清楚「得隨時清償」和「限制清償期間」兩種方案的條件,若選擇「限制清償期間」方案,提早清償要支付違約金。
銀行則有責任要主動提供這兩種選擇讓房貸族比較、選擇,台中商業銀行就因為未盡告知義務,昨天被公平會罰40萬元。

不少銀行以低利房貸吸引消費大眾,不過卻訂有「限制清償期間」的規定,如果借款人提早清償,就要支付違約金;公平會為了導正市場秩序,3年前要求業者在簽約時必須要充分揭露「得隨時清償」和「限制清償時間」的相關條件,供房貸族自行比較、選擇,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公平會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出,台中商銀在簽約時並未提供客戶「得隨時清償」與「限制清償期間」兩種貸款條件,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台中商銀確實無法舉證簽約時已提供兩種方案的貸款利率及貸款條件供借款人比較、選擇,認定台中商銀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台中商銀在調查時聲稱,與客戶簽訂的「借據」及「利率指數型房屋貸款個別商議條款約定書」兩張資料,就是「得隨時清償」與「限制清償期間」兩種方案,「沒有不讓客戶知道」,但公平會認為,「借據」及「利率指數型房屋貸款個別商議條款約定書」,是一般貸款上常見的主、附約形式,附約是用來增補主契約的相關內容,難以認定台中商銀有提供「得隨時清償」的方案供借款人選擇。

公平會表示,銀行業者不能憑恃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讓房貸族忍受高額提前清償違約金與極長的限制清償期間等約定。

如果銀行不同時提供「得隨時清償」的貸款方案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將把房貸戶受限於閉鎖期(即限制提前清償期間)等約定,無法適用新的、低的貸款利率,就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低利率資金就難以有效替代舊房貸的高利率資金,可能妨礙市場資金配置效率,也減損房貸市場利率價格競爭,構成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2005/04/15 聯合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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