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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9 07:18:50| 人氣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參加互助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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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互助會注意事項


合會又稱互助會,於台灣相當盛行,蓋有資力的人將合會視為投資標的以賺取利息,資金拮据者則由於合會無需擔保而將合會視為周轉資金之工具。又由於我國民間夙來人情味重,當鄰居朋友急需現金周轉時,往往透過合會來相互幫助此乃為何合會又名「互助會」。然時有心人士利用合會詐騙現金,或由於參與合會之會首或會員周轉不靈致無法繳交會款而有倒會之情事,導致合會衍生之糾紛始終不斷。本文乃就合會爭議提供個人淺見如下:

常見之合會爭議包括1.會首或會員倒會;2.會首利用人頭、關係人或虛構人名冒標;3.開標不公正公開;4.抽籤部分不公開等。

從法律觀點而言,刑事責任上,按「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獲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向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知者亦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訂有明文,是為刑法詐欺罪之規定,如會首或會員加入合會之意圖乃意圖以合會之名義取得其他會員之現金後,即欲一走了之,並非有意加入該合會而按時繳交會款,嗣後於取得標金後,便刻意不繳每期會款(即俗稱之倒會)則其行為即可能涉及前述之詐欺罪而應負相關之刑責。再按「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訂有明文,是為偽造私文書罪。倘會首於招標時以假名虛構人頭加入合會,再利用該人頭得標之方式,以騙取其他會員之金錢(即俗稱冒標)則有構成前述之偽造文書罪。開標或抽籤之部分,如有以騙取金錢之意圖所為,則有構成詐欺罪之嫌,若更有偽造文書之情事,亦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民事責任部分,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之九,就合會有相當之規定。如「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二第二項)」、「無行為能利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二第三項)」「合會應訂立會單...(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三第一項)」、「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一項)。」、「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至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即已得標之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其日平均交復於為得標之會員。但令有約訂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一項)。」然而前述規定,適用於我國民間形形色色之合會方式似有未足。再者糾紛重防範未然而非如何善後。

以下茲就如何預防合會爭議,分別從加入前及加入時提供相關注意事項:

一、加入合會前,宜審慎評估:
1.應深入瞭解會首:
會首之財務資力概況應多所打聽,就起會之用途、會首是否另外起了別的會或參加了很多別人的合會等等都應該有基本的瞭解。由於合會無法如銀行貸款前,可從貸款人之聯合徵信資料作相關的瞭解,所以參加合會前,應自行多所瞭解前述事項,做為評價標準。

2.應瞭解其他合會會員
參加合會前,最好等其他會員名單大致確定後,再決定加入與否,該屆時才可就以會員作為加入與否之判斷標準,要考慮的包括會員是否真有其人?會員是否過多?會員財務狀況如何?會員是否多為會首之密切利害關係人像是親戚等?如此才可避免冒標的事件發生。

3.應請會首提出詳細記載之會單
會單上應載明所有會員真實姓名不能只是綽號、別名,會員的戶籍地址、聯絡電話,如此可方便聯繫及事後之追索債權之法律行動。會單上亦應記明標會之名卻時間及地點,另外應註明可否會員委任他人投標,會首可否接受他人之委任投標等事項,最後會單上應有所有會員之簽名。

4.其他事項:
應考慮會期是否過長?一般來說,以不要超過兩年為宜;再者,標金是否過高,標金較高的會一般來說風險也比較高。

二、加入合會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1.所有繳交之會款,應要求簽收,並應將相關憑據流存。
2.盡可能的參與開標,以防弊端。
3.注意相關警訊,如標金異常之高、給付會金之情形不正常、開標有舞弊之嫌、得標人都與會首之關係非常密切等。
4.一發現前該警訊,及應尋求瞭解狀況,必要時要求會首及得標人找人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簽立本票為擔保。


德益法律事務所 黃仕翰律師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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