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
附「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
主任委員 李金龍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94年3月23日修正)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國產水果、蔬菜產地達到生產安定、品質安定、出貨安定的產業水準,以提昇品牌水果、蔬菜之公信力與競爭力,俾確保國產水果蔬菜產業永續經營的基礎,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認證作業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執行。
三、 為研擬及執行本作業須知之相關事宜,得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委員會,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農糧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學者專家二人。
(二) 農民團體及運銷業界代表三人。
(三) 本會農糧署二人。
(四) 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各一人,由研究員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四、 本認證須經現場評核通過,其產品項目由本會訂定之。申請單位需符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認證評審作業程序(附件一)及品牌產品之品質規格與標示規定,方予以入選。
五、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之品質認證申請,以鄉(鎮、市)級農會或合作社(場)、青果社等農民團體為單位,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向執行單位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一) 產品須具經商標註冊之品牌,品牌之使用及標示並符合商標法之相關規定者。
(二) 轄下產銷班組織運作良好,且經驗證取得吉園圃標章或經本會輔導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者。
(三) 確實實施共同選別、統一計價(簡稱:共選共計)。
(四) 已辦理共同運銷且實績良好。
(五) 至少具有一名擁有國產品牌水果、蔬菜產銷訓練班結業證書之工作人員。
(六) 生產水果之申請單位,其品牌系列產品於產期內每品種單日能供貨至少三十箱以上。
(七) 生產蔬菜之申請單位須具備急速預冷設施,且具足夠之作業處理能力。
六、 申請單位須先完成品牌及商標之註冊,且必須登記為申請單位所有,以利轄下各產銷班共同使用。
七、 申請單位須按個別品項就其生產、集貨、分級、包裝作業流程與產品分級包裝標準及品牌產品之品質基準等內容,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
八、 品牌產品須符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其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由本會訂定之。
九、 經最終評審合格之申請單位,由執行單位報本會核准後,由本會授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每年由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輔導小組各區成員進行追蹤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三),期滿前三個月可依本須知規定重新申請認證。
十、 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若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未能持續符合本須知第五點之規定,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即予取消證書。
十一、 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需於通知期限內與執行單位就其申請產品項目,依各別品項簽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使用合約書。合約書如附件四。
十二、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以下簡稱:產品編號)應與其品牌商標結合,且排置於品牌商標正下方,並印製於產品之包裝盒、箱上之正面明顯處,同時得將CAS及吉園圃標誌印製於包裝盒、箱上合適版面。包裝盒、箱應標示產品名稱、品牌、品種名稱、重量(個數)、生產單位、地址、電話、食用及儲藏方法建議與最佳美味期限等內容。
十三、 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申請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 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產品必須符合相關之各項水果及蔬菜品質標準與標示規定,且不得有誇大不實之宣傳。
(二) 執行單位得於產期內不定期至產地或市場抽查各項資料、設施及抽驗產品品質,申請單位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 產品編號不得使用於未經辦理簽約之品項。
十四、 違反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一,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記缺點一次;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記缺點二次。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申請單位於一年內每單項產品累積缺點達三次以上者,執行單位得提報本會取消該產品使用產品編號之權利。經執行單位通知取消產品編號之產品或申請單位,得由本會透過媒體告知消費大眾。
十五、 已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其任一項簽約產品若於一年內未曾生產上市時,或依第九點規定追蹤輔導不合格,經輔導小組通知限期改善仍不合格者,由執行單位取消該項產品之產品編號(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則不在此限),並提報本會備查,若該單位之各項簽約產品均被取消產品編號時,則該單位之證書資格亦同時取消。
十六、 申請單位經被取消證書或其產品被取消產品編號者,於取消通知函之發文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以原單位名義提出品質認證之申請,亦不得就同一項產品再提出申請產品編號。
十七、 獲得證書之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卓著者,得由本會優先輔導生產技術及運銷業務,並協助充實各項產銷設備,或支持辦理各項宣導促銷活動。
十八、 本須知於實際推行之際,得由本會另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附件一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一、 本作業程序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第十八點訂定。
二、 本須知於實際推行時,得由執行單位邀請各地區農業改良場及縣(市)政府針對農民團體及其轄下產銷班從事品牌建立輔導工作。
三、 作業流程詳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流程」。
四、 認證作業說明
(一) 申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以掛號郵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1、 認證申請書。
2、 品牌商標標準設計圖樣、包裝盒箱式樣。
3、 產品分級標準:依個別產品品項別,明確列出品牌產品及特級、優級、良級之產品分級標準。
4、 營運管理計畫書:包括生產、集貨、分級、包裝、倉儲等作業流程及行銷計畫等資料。
5、 獲准使用吉園圃標章證書影本一份;已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者,須檢附證明文件,可免附吉園圃證書。
6、 工作人員參加品牌蔬果產銷訓練班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二) 資料審查
1、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將資料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並同函通知現場評核事宜。
2、 資格審查未通過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其補正。
(三) 現場評核
1、 現場評核作業由「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委員會」之委員組成「評核小組」執行。
2、 申請單位於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時,應備妥相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記錄報告等書面資料接受審查。
3、 執行順序:
順序
使用時間(分)
工作項目
內 容 及 方 式
1 5 人員相互認識
申請單位與評核小組成員互相介紹
2 10 現況說明
申請單位說明管理營運現況
3 30 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配置說明
申請單位以圖表說明後,由評核小組詢問
4 60 現場評審
現場作業動態與軟硬體設施評核
5 40 資料審核
各項文件資料與管制記錄圖表查核
6 30 內部討論
請申請單位迴避,由評核小組綜合討論、評分
7 20 總結與確認
評核小組領隊報告評核結果並由申請單位代表確認後簽章
4、 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並由執行單位發函要求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申請單位可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後申請複核,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複核者,視同放棄。
5、 複核仍未通過之申請單位,得由執行單位再度發函要求改善並給予輔導,並於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提出申請,且須自資料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四) 產品品質檢測
1、 執行單位於完成現場評核後二週內,赴生產現場進行抽樣,所抽樣品攜回執行單位進行分析檢測。
2、 產品品質檢測結果須符合該項產品之品質規格標準。
3、 產品包裝盒、箱上之各項標示,應符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第八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之相關規定。
4、 產品品質檢測合格者,由執行單位備齊各項評核結果報請本會核定。
5、 產品品質檢測不合格者,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改善,申請單位可於完成改善後隨時申請複驗,惟複驗以一次為限。
6、 複驗仍不合格者,於申請案駁回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申請,且須自資料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7、 產品品質檢測由執行單位依品項別酌收工本費。
8、 取樣數量:依據申請認證之產品每單位包裝淨重,抽樣比例原則為二公斤以下者抽四盒(箱),二公斤至六公斤者抽三盒(箱),六公斤以上者抽二盒(箱)。
(五) 核定:申請單位通過書面審核、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後,由執行單位備齊各項評核結果提報本會核定。
(六) 簽約: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品質認證核定通知二週內與執行單位辦理簽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合約書手續。
(七) 授證:本會於前項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舉行授證典禮,頒發「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五、 獲頒「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證書」之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產品編號僅使用於品質認證合格且經簽約之品牌產品。
(二) 品牌產品必需符合個項產品品質規格、標示規定與農藥殘留標準,並隨時接受執行單位之各項追蹤查核。
(三) 自簽約日起,接受執行單位不定期前往所屬果(菜)園、集貨場抽查品管執行情形並抽驗產品,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四) 自簽約日起,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前往市面抽驗品牌產品,檢驗結果亦列為追蹤查驗記錄。
(五) 前兩項追蹤查驗作業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時,於接獲執行單位限期改善通知後,須於限期內完成改善並申請複驗。
六、被取消證書或產品編號之申請單位,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CAS、吉園圃或產品編號之品牌產品包裝盒(箱),並回收該產品,否則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媒體告知消費大眾有關被取消證書之生產單位或被取消產品編號之產品名稱。
附件二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流程
附件三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輔導小組」追蹤輔導紀錄
產地農民團體名稱:
品牌名稱:
產品項目:
輔 導 項 目
輔導結果
備 註
一、田間作業
□ 合格
□ 不合格
二、集貨及包裝場相關設施使用情形
□ 合格
□ 不合格
三、品質標準
□ 合格
□ 不合格
四、規格標準
□ 合格
□ 不合格
五、包裝方法
□ 合格
□ 不合格
六、品牌之使用及標示
□ 合格
□ 不合格
七、 產銷班組織運作良好,且具吉園圃標章使用約定書或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 合格
□ 不合格
八、實施共同選別、統一計價
□ 合格
□ 不合格
九、辦理共同運銷實績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十、品牌系列產品於產期內每品種單日供貨量達三十箱以上。
□ 合格
□ 不合格
綜 合 結 果
□ 合格
□ 不合格
輔導人員: (簽名)
附件四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使用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執行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與 【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高國產水果及蔬菜品質水準,促進優良產品生產並維護消費者權益,經雙方同意簽定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以下簡稱本編號)使用合約書,其條款如下:
(一) 品牌名稱:
產品種類:
產品編號:
(二) 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為五年。
(三) 乙方於獲得甲方授權使用本編號後,應確實遵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之規範。
(四)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乙方如違反「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須知」第五點、第八點或第十三點之規定時,甲方得於確認後,即刻以書面通知乙方本合約書已失效。
(五) 乙方保證本編號僅使用於本合約第一條所列產品項目,未簽約之品項不得使用或模仿本編號,亦不得以取得本編號作為其它產品宣傳廣告及拓銷之用。
(六) 乙方使用本編號之產品,如因產品不良或其它因素,而損害消費者健康或權益者,應自行擔負法律責任與賠償。
(七) 本合約書經雙方同意訂定,並願遵守各項條款。
(八) 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單位名稱: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單位名稱: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