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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21:39:30|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訂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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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自94年3月21日起施行。

附「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乙份。

總 局 長 俞邵武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

一、 本作業規定依據財政部94年3月4日台財關字第09400069920號函及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94年2月3日經協字第0940000165號函訂定。

二、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下列貨物,涉及國際規範或承諾,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相關輸出文件:

(一) 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應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CITES出口許可證)。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三) 鑽石原石應申請Kimberley Process證書及輸出許可證。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輸出同意文件。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 視聽著作、已錄製之雷射影碟、影音光碟及數位影音光碟應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 國際漁業組織管理之黑鮪、南方黑鮪、劍旗魚、大目鮪等應申請「漁業證明書」或「再出口漁業證明書」。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從事轉口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其轉口貨物未拆及包件者,除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受前項規定規範。

三、CITES出口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鑽石原石輸出許可證、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同意文件、著作權文件核驗單、鮪類漁業證明書或再出口漁業證明書應於向海關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後,傳輸報單通報出口前,將書面文件送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予以書面或實物查核。未經海關查核者,海關不予核銷或簽署。

四、經海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查獲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者,通知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主管機關獲得違反本作業規定之情資,應通知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之聯合查核小組。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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