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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08:07:04|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薪資不定 採近3月平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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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不定 採近3月平均投保
高雄市何先生來函詢問:「每月薪資不固定的員工,要如何申報其勞保投保薪資?」
  
    勞保局答覆: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謂「月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所申報的薪資,而「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也就是勞工因 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包括在內。)每月收入不固定的勞工,是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這是強制性規定,不得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自由增減。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果在當年2月至7月間有調整時,投保單位最遲應在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 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則最遲應在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的次月1日生效。
  
    二、如果被保險人每個月的薪資總額,因為加班費、各項經常性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之金額不固定而有所變動,投保單位除可在每年的2月或8月為渠等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外,為了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亦可在其他月份適時申報調整,惟被保險人薪資不固定時,調整後的投保薪資金額,應按最近3個月薪資總額的平均數,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當等級之金額,填寫於「投保薪資調整表」,並以掛號郵寄或派員送達勞保局。如果是申報調降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並應同時檢附其最近3個月的薪資明細表,供勞保局查核。
  
    三、例如:員工張三君為按件計酬人員,每月薪資不固定,5月份薪資總額為25000元、6月份為3萬元、7月份為28000元,投保單位於 8月份為張君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時,應以其5、6、7月的月平均薪資總額27667元,再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以第14級金額28 800元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 (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時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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