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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9 21:45:36|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免收使用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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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免收使用費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府法規字第0九四00四四八0四號令發布全文四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委外辦理各項活動,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
項活動懸掛廣告物內容,除標示合辦及贊助廠商之名稱及代表圖騰外,不得有商業廣告。
第三條 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非營利性之文化、學術、慈善、宗教等公益性活動,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於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者,免收使用費。但活動現場有商業販售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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