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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4 21:17:40|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記帳士免試執業 辦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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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免試執業 辦法出爐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記帳士法管理辦法」,明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今年起三年內,每年必須完成40小時的專業課程訓練,未完成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這項辦法生效後,將使數萬名代客記帳業者成為法定的專門執業者,與部分會計師的業務將產生競爭局面。
對於代客記帳業者「免試」即可成為法定的專門執業人員,全國2,000多家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都不以為然。一名會計師表示,除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全國多數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未來將與記帳士的業務有競爭關係,但會計師的資格是經國家考試取得,而記帳士的資格卻僅須經「上課」而獲得,這對會計師並不公平。

「記帳士法」在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財政部多次邀集相關機關與業者,研商有關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者專業訓練的單位、訓練課程與考評、登錄方式等事項。「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在上周五(11日)出爐,並生效施行。

這項管理辦法全文共計33條,其重點主要為: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自94年至96年,每年應完成40小時以上相關專業訓練課程;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訓練課程。未完成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

二、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的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著有績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得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准為專業訓練單位。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籌設公會。

符合規定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於即日起一年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相片二張及報繳三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向執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登錄,才可繼續執業。

【2005/03/14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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