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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00:14:04|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失竊相機竟從拍賣網站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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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相機竟從拍賣網站購得!


報載陳姓男子花費約兩萬六千元購買一部數位相機被小偷竊走後,幾天後竟發現被失竊的相機在網站上供人競標,他設定最高十萬元的價格,與網友一步步競標,最後終於成交,更成功誘出歹徒,順利找到失竊的相機,並將郭姓嫌疑人依竊盜、贓物罪嫌送辦。

關於買賣贓物的法律責任,在刑事部份,依刑法第349條第二項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成立本罪之前提是必須明知是贓物而故意買受,是否為知情,通常係由客觀事實予以判斷,諸如是否以相當對價取得等等。

而在民事方面,依民法第949 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同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就本案新聞來看,因為數位相機係屬盜贓物,則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原所有權人都可以在被盜或是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但若盜贓或遺失物係金錢或是無記名證券,則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返還(民法第951條)。另外,還好數位相機是由原所有權人購得,因為數位相機是由拍賣網站上競標購得,依照民法第 950 條的規定,如果今天是由善意第三人以二萬元得標,陳姓男子雖然可以在二年內請求第三人返還,但是前提必須先支付二萬元給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可以拒絕返還,陳姓男子如果不滿,也只能向侵害他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了。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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