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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 07:45:23|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嚴禁傳銷大陸首部地方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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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報 中央社.臺北訊】 山西省太原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明確界定傳銷和變相傳銷,並規定最高可罰二十萬元人民幣。這是大陸首部查處傳銷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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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報導,辦法規定,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者,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辦法指出,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活動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資訊、網路、廣告等條件和服務者,可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無營業執照或超越經營範圍舉辦本單位以外人員參加的推銷、介紹產品或營銷方式培訓活動,處三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不完全統計,山西省工商系統今年上半年共查處各類傳銷案件三十八起,搗毀傳銷窩點七十九個,查獲傳銷用品九十萬元,遣散傳銷人員九千四百多人,向公安機關移送嫌犯五十二人,而太原地區占絕大多數。

據指出,一九九八年以來,中共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工商局、公安部等部門就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問題,先後單獨或聯合發文十餘件。但中央一直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部門各行其事,缺乏從源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規定。

報導說,辦法明確政府和執法主體的職責和配合機制。政府負責組織和協調區域內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推銷商品、發展人員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利用違法活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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