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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17:08:03|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澄清詹順貴律師「醜陋的美麗灣─台灣第一件公民訴訟勝訴案例實戰解析一文結論之論述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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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詹順貴律師「醜陋的美麗灣─台灣第一件公民訴訟勝訴案例實戰解析一文結論之論述失誤

2012-12-29 17:08:02

詹順貴律師(以下稱作者)長篇解析台東杉原海岸美麗灣度假村的公民訴訟勝訴實戰案例,非常精彩。但在結論部分以不符邏輯的跳接方式,譴責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卻是論述失誤,特予解析澄清。

作者既然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更二字第36號判決認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並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之情況,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之情形」。作者應該也清楚知道,環評結論被法院撤銷的效力溯及既往,而自始無效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的規定,對開發單位的處罰,就是由環保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並沒有作者所主張必須拆除已完成建築部分的處罰條款。

台東縣政府已經依法執行,命令美麗灣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處罰。 但是作者一再持續爭議的部分,是作者主張環評結論撤銷後,不應止於令停工或停止使用及營運,也應拆除美麗灣渡假村建築已完成的部分。因為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均未主張先行拆除已完成建築後,再補做環評,作者就在最後的結論中,指責「台東縣政府依循環保署在中科三期所開錯誤惡劣的先例,硬拗建照仍然有效,環保署亦跳出來予以背書,此種現象,不僅是台灣的法治淪喪,更彰顯政府已經完全向財團屈服投降。顯然作者將未做環評或被撤銷環評結論後的「建照無效」與作者主張的「拆除建築」劃上等號,也是作者論述時所使用的障眼法,誤導讀者的邏輯。

其實,美麗灣渡假村以BOT方式向臺東縣政府申請全區面積約6公頃經營,其中0.9997公頃土地新設一般旅館,於94年10月取得第一張建照並「動工」興建旅館,96年5月民間團體舉發此開發案違反環評法的情事,並進行公民訴訟。當時民進黨執政的中央政府環保署處理該案,在96年6月至97年5月未做環評的第一張建照自始無效期間,亦僅發函要求臺東縣政府命美麗灣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並未要求拆除建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的第一次審判,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在環評通過前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1字第8號的更一審判決,仍判令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停止一切工程施作行為,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9月21日101年裁字第1888號裁定書,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更二字第36號判決停止其實施開發行為,其禁止包括「完成後之使用」等歷次判決內容文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均未敘明因第一張建照無效而須立即拆除建築。其後開發單位完成環評並於97年6月15日通過環評審查,才得以於99年9月21日再取得縣政府核發之第二張建照。另外據台東縣政府的回應說明,並沒有專門為了宣布發給美麗灣公司旅館的部分使用執照及全區的六公頃建造執照,而大張旗鼓地召開記者會。

後續民間團體針對美麗灣案發給第二張建照所本的環評結論進行訴訟,101年1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號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也沒有「必須先拆除再補作環評」的文字。反而是99年9月7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09號撤銷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對於重做環評審查的期間是否拆除已有建築,有「重為環評審查之結果為不應開發,方生應否拆除之問題的明確論述。所以臺東縣政府遵照法院判決所為「命開發單位停止開發」,及後續補正環評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等作為,未先拆除建築的處置,並未違背歷次的法院判決。反而是作者自己擴張法院判決內容的文字,將未做環評或環評結論被撤銷後的「建照無效」與「拆除建築」劃上等號,移花接木地指責台東縣政府未要求拆除,就是硬拗建照仍然有效,指責環保署不應跳出來予以背書。進而指責這是台灣的法治淪喪,彰顯政府已經完全向財團屈服投降。

其實,作者主張拆除本案違法建築,到底是依據那個法律的那一條款?按理說應該是回歸建築法,因此須請作者與內政部討論,到底以「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來區別要不要拆除建物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其實作者亦可參考前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環評結論的判決書,對於重做環評審查的期間是否拆除已有建築,有「重為環評審查之結果為不應開發,方生應否拆除之問題」的明確論述,且何以雲林縣林內焚化爐至今未重做環評結論,亦未拆除的道理何在!

況且,中科三期環評案,經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環保署雖然刊登廣告論述該判決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引起法界論戰。但也遵照法院判決,去函國科學要求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遵照判決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並無作者畫靶打靶所述「環保署拒絕中科三期停工的行為。且後續經環保署重新審查中科三期案環評説明書,作成通過的環評結論後,反對團體繼續一再興訟,至今勝訴的一方都是環保署。作者指責「台東縣政府依循環保署在中科三期所開錯誤惡劣的先例,而且仗恃的正是,上級的各中央行政機關自己已先放火,不可能厚顏去糾正地方政府仿效的點燈行為」的說法,實屬失誤。

本文出處: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229160613

新聞來源:環保署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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