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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8 17:13:51|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請勿以捕獸鋏捕捉動物,違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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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以捕獸鋏捕捉動物,違者依法究辦。

2012-12-28 00:00:00

本市何文海議員於101年12月27日接獲民眾反映有犬隻遭捕獸鋏夾傷,基於動物保護精神,當場主動向民眾宣導勿以捕獸鋏捕捉動物,為此,謹向何文海議員表達衷心謝忱。本處在此重申: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獸鋏。」另依同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處在此呼籲市民,切勿以捕獸鋏捕捉動物,亦勿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以免觸法受罰,另倘市民發現上述行為,敬請儘速通報本處(04-23869425)處理。

連絡人:

動物保護組

連絡電話:

04-23869425

本文出處: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6005&ctNode=711&mp=100010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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