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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9 22:34:12|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障權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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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網站特刊】以『保管書』替代借據或本票的可行性問題
作者: 陳志輝

(作者簡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刑法碩士, 1998年8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攻讀刑法學博士學位迄今)


一則在網路上流傳的訊息:
法律小常識: 借錢給別人以保管書取代本票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以上這一則網路"小聰明"大約在一個月之前我也曾經看過,其中的"撇步"似是而非,,若真的如法泡製,錢能否要的回來是一回事,借錢給別人的債權人和證人都可能會吃上偽證罪的官司,
我把我的看法略述如下:

1. "保管書"替代借據或本票並不能改變『金錢消費借貸』的本質

債務人雖然名義上簽具保管書,但是不論是債務人債權人或證人都心知肚明,這只是一樁純粹的「借錢到期還錢」的關係,換言之,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這在我國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名義上的法律關係無效,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換言之,僅管簽具『保管書』,它的法律性質依然是消費借貸,而非寄託。

2.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刑法侵占罪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既然實際上的法律關係是消費借貸,債務人拿到這筆錢後,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叫做「所有權關係」,也就是說,債務人高興怎麼用這筆錢,是要當當「長輩」的癮,給小宋當創業基金,還是去給林芸芸美容一下,只要期限到了,債務人還得出錢,債權人都無權干涉,換言之,債務人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
之所以會有人小聰明地想到藉由簽具『保管書』的方式來代替,那是因為誤以為「實際上的債務人」對於這筆錢的關係,就理所當然地變成保管人的角色,也就是符合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期限一到,錢拿不出來,就證明易「持有」關係為「所有」關係而成立侵占罪,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很危險的因為債權人和證人可能會因此觸犯偽證罪!

3.小心!!債權人和證人可能會觸犯偽證罪!!

債權人心裡打的如意算盤是:「一旦債務人到期不還錢,就去警察局報案,或是地檢署按鈴申告,遞狀告發,以刑逼民,希望造成債務人的心理壓力而還錢。」
沒有錯,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所以檢察官一知道有此告發,就必須依職權主動偵查,債權人可以以逸待勞,等著檢察官傳喚,但檢察官也不會依債權人和簽署保管書在場的證人一己之言,就逕行把債務人起訴,債務人一定會說明,整件事情本質上就是消費借貸,而不是寄託關係(這是證明的問題,債權人會利用保管書和證人來證明寄託關係存在,難道債務人就不會找證人嗎? 或是事前暗中錄音?或是有繳付利息的匯款紀錄?),如果債權人和他的證人在檢察官偵查程序中或法官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表明,被告(也就是實際的債務人)是保管這筆錢,而不是借這筆錢,也就是在法庭上作了虛偽的陳述,依照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本文的建議

網路上的馬路消息,不要隨意相信,也不要在未求證前以為好心地趕快傳給別人知道,就是功德一件幫助別人,也許因此害了你的朋友也不一定。
關於借錢給他人,以法律的觀點而言,是一件純粹的民事案件,大家仔細想一想,如果以下這一則法律小常識所提供的建議可行,那麼斤斤計較的銀行界怎麼可能不採行??

台長: 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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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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