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因為你,所以我願意給自己機會去思維婚姻之外的性交易。
走入婚姻的我承認,自己可能有更多的意願(不見得是能力)去經營親密關係,並且更善於計算彼此籌碼,並且有耐心地談判、交涉與妥協,就為了最大利益的產出。
於是,我走進婚姻,並取得了「合法」的性交易權力。
可是,尚未走入婚姻的你呢?難道就沒有性需求嗎?婚姻之外就沒有性交易的合法性嗎?
最近,閱讀性交易工作者除罪化的議題,我開始思考這些問題。
透過婚姻取得「合法」性交易權力的異性戀者如我,的確是社會主流意見的發聲者與結構的既得利益者,以婚姻為名,得到了道德與輿論的雙重保障,甚至還可能以此為實的對未婚者、同性戀者進行殘忍的攻擊。
少,我常在想,我們的世界對婚姻之外的性交易與同性戀,有諸多不友善甚至是惡意的言論批判與箝制,以及種種生存空間驅趕與迫害,難道結了婚的異性戀者不用負最大的責任嗎?
少,我深深地懺悔著,如果我還能擔負一點剝削與侵軋責任的話,那麼我的同理心與覺知就無法沉睡。
首先,我想要去探究婚姻之外的性交易議題。
在爭辯婚姻之外能否有性交易,或者這性交易的合法與適切性之前,我更想要分析婚姻取得性行為的合法性。
為什麼透過婚姻制度,這樣的性行為就是道德正確的呢?
婚姻制度只是人為造作的另一種複雜,交織著金錢、社經地位、外貌色相、傳宗接代、養兒防老與種種物質世界最主流的利害關係,能夠走入婚姻的人,並不意味著只是愛情裡的幸運兒而已,他們個人的精準算計、謀合與合縱連橫能力,以及周遭至親的賭徒心態與押寶功夫,更是出彩。
籌碼越是多元的婚姻遊戲裡,奪人眼球的機率就越高,而媒體關注的興趣就越濃厚,看看八卦媒體最熱衷的豪門婚姻,就是最好的例子。
如果婚姻就等同於合法的性行為,那麼這樣的邏輯是否就暗示了合法性行為的取得,必然得透過外在物質條件,以及個人的老謀深算特質?
那麼這樣的合法性行為是否奠基在一種社經地位與個人工於心計特質的優勢,而對這兩項條件較不如我們的人,進行相對剝奪呢?
憑什麼有錢有勢的人更能取得性愛的合法性?
為什麼比較會談判、妥協與交換籌碼的人,就更能合法地享受性愛呢?
照此邏輯推演下來,社經地位相對弱勢與個人特質比較不善與人交際與明爭暗鬥的人,在無法走入婚姻門檻裡,難道他們就因為沒有性行為的合法權利,而得照主流價值規定的禁欲嗎?
這就是異性戀沙文主義者獨裁統治的社會,性行為的合法性被壟斷在他們手裡,然後以道德為名、社會秩序為由,對未婚者與同性戀者作集體的閹割,用一大堆沉苛的法條,迫使他們過著無性的生活。
少,走入婚姻的異性戀沙文主義者,所訂下的每一則性交易刑罰法條,都像是閹割陰莖、縫上陰道的血淋淋的刀子與針線,以最暴力的手段,強迫「非我族類」進行無性生活。
性,是稀有資源嗎?是可以掌控在擁有暴力的人手中嗎?
伊甸園中的亞當與夏娃,是上帝都管不了、關不住的歡愛,憑什麼走入婚姻的異性戀沙文主義者,可以妄想天真地逞兇呢?
我是無法理解這拿起閹刀的合法性來源,更不明白這份血腥暴力的殘忍,是來自哪不分的人性扭曲。
一位成年人,當他處於社經地位的相對弱勢,而被優勢者相對剝奪時,並不代表他們的性需求也可以被控管。
一位成年人,當他聽從內在聲音寧願孤獨,或者因為人格特質裡的缺少算計,決定不走入婚姻,並不代表他沒有性需求。
於是,銀貨兩訖的性交易,本來就是他們的天賦人權,如同選擇婚姻的人一樣,理當被尊重與保護的。
不管是因婚姻而性,或者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都只是人類在面對生理需求下的自由意志與選擇,沒有對錯或好壞,卻僅僅是個人自由權力的展現。
為什麼婚姻之外就不能有性交易呢?
少,我在困惑裡思索,也看見了自己身為走入婚姻的異性戀的原罪,極其悲哀的共犯結構。
唯一的解套,就是將自別人處綁架來的自由人權復返,無可推責的。
這才是實踐裡的救贖呀!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