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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 14:26:39| 人氣12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ミ* 誇張.. 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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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三重市一名葉姓男子追求比自己小廿歲的十二歲小六女生,兩人發生關係達兩年半。小女生墮胎後才把此事告訴家人,還算出總共發生性關係了四百五十次;板橋地院審理後,將葉姓男子判處徒刑四年七個月。


被害人在這兩年半期間,始終認為自己是葉姓男子(卅三歲)的老婆,因此從九十三年九月開始到今年四月底為止,都沒有向家人提起,直到四月初不小心懷孕,葉姓男子假冒她父親簽名到婦產科墮胎,她才覺得不妥,向祖父及老師提起,全案才曝光。


而令辦案人員訝異的是,葉姓男子曾有一段婚姻,也有個年紀跟被害人差不多的女兒,但後來與妻子離婚,而他卻把年紀足以當女兒的被害人當「老婆」。


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與被害人的祖父是鄰居,他常常到她家聊天,見被害人對於感情之事懵懂無知,追求被害人後,把她帶回住處或就在車上發生關係。


這段關係一直持續到今年四月,女童懷孕了。葉姓男子擔心鄰居知悉,帶她到婦產科墮胎,還在手術同意書上冒簽她父親的簽名,向醫師表示被害人之父同意墮胎。


法院調查時,女童告訴法官,她與葉姓男子是男女朋友關係,而且每次葉姓男子都會叫她「老婆」。她說,兩人幾乎每兩天就會發生一次關係,從九十三年到現在,大概發生了四百五十次性關係。而葉男也坦承犯行,但認兩人是情侶,並不是性侵害。


由於被害人當時是未滿十四歲的少女,既使兩人屬情侶關係仍舊觸法,加上葉姓男子又偽造簽名帶女童到醫院墮胎,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及偽造文書罪判處葉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


☞報導☞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29/2/n9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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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傻漾°  ܤ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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