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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9 20:31:33| 人氣7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所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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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醫生去當醫療糾紛調解委員,他說現在的病人真可怕,真的是無所不告。

一位癌症病人手術後,過了好幾年復發,竟然一口氣告了二家醫院四位醫生,求償二百多萬。

告第一家醫院主治大夫的理由是:醫生不應該把他收進醫院後出國開會,所以有醫療疏忽。

而住院醫師被告的理由則是:態度不好。

我很驚訝,醫生「態度不好」也可以告?

那以後看診時,醫生如果板著一張臉,沒有笑容,就可以告他「態度不好」,要求賠償。

第二家醫院醫生被告是因為要求做正子造影檢查,醫生沒幫他做,所以有醫療疏失。

那以後要求醫生做任何檢查,醫生沒做,有問題就可以告醫生了?!


一位皮膚科醫生幫病人做痣的切片檢查,留下一個小疤。

做切片難免會有傷口,但病人告醫生:「過度醫療」,求償30萬元。

但妙的是,調解醫療糾紛的醫生在沒有看到疤痕的情況下,竟然建議那位皮膚科醫生息事寧人:賠償10萬元算了。

對於A醫生的建議,我覺得不可思議。

他說:病人要的不外乎錢,與其一直跑法院,來來回回,如果不差那點錢的話,不如付錢了事。

不過,皮膚科醫生不肯接受:要告就讓他去告。


一位52歲婦人子宮切除,由於卵巢有沾黏,醫生就「順便」將卵巢一起拿掉。

病人醒來不能接受卵巢被摘除這件事,要求醫生賠一百多萬。

我覺得站在病人的立場,當然不能接受卵巢被「順便」拿掉這件事情。

負責調解的醫生卻認為52歲,卵巢也沒什麼用,順便摘除是很自然的事。

對於A醫生論調,我覺得不能接受。

記得最近看了一本外科醫生所寫的書,裡面就講的很好:病人會覺得身上的所有器官都是屬於我的,醫生只能就我的病情給予建議,如何處理是最好的。所有最終的決定,還是在於我。醫生沒有權利替我「決定」,什麼器官要,什麼器官不要。

B醫生說:那你認為所有的手術,醫生都應該事先告知?

我說:當然。站在病人的立場,會把所有的手術,當成是一件大事。手術前通常會做一些檢查,就應該會發現一些問題。

C醫生說:不是所有的檢查,都可以把病灶看的那麼清楚。

我同意C醫生的看法,但手術前還是應該要有風險告知。

A醫生說:在開刀房裡,你根本不會想那麼多。只會覺得這應該拿,就把它拿掉。

我說:但病人不會這樣想,不管這卵巢有沒有用,那都是我的器官,醫生沒有權利自作主張幫我拿掉。

B醫生說:在手術檯上你要把病人搖醒,問他要不要拿卵巢?

我說:是啊!如果我是那病人,我會希望你把我搖醒,讓我自己做決定。

醫生們說:完了!像你這麼有醫療概念的人都會覺得醫生不應該擅自拿掉卵巢,那一般病人更會認為醫生作法不當。

我說:事實上就是如此,那卵巢又沒有病變,醫生怎麼可以想拿就拿。

A醫生說:他承認有瑕疵。

我說:所以就應該賠償。

C醫生則堅持這事情有灰色地帶。

不過,最後調解結果,擅自拿掉卵巢的醫生賠錢了事。

台長: 火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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