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很多人對公投題目和意義不是那麼了解,我也不能說我什麼都懂,但我覺得有些事情可以先讓大家討論後在去做判斷,這樣比非理性或是資訊不完全的情形下做判斷來的好。
所以希望藉此能讓大家平心靜氣來思考一下公投,我知道在這裡討論並不適宜
希望大家多包含。
首先我要就我所知和公投辯論裡正方的資訊來回應對公投的質疑
1.合法性
我原本對這部分不是很有把握,藉著在法院服替代役的機會能跟一些法律人接觸,問過他們的意見,基本上他們認為就公投法第十七條的確是給總統發動公投的法源,反方爭議在於現在並不是”主權有改變之虞”的情形,必須是戰爭情形才算;正方認為被五百枚上下的飛彈所瞄準,台灣平均有三十枚飛彈瞄準一個縣市,每個鄉鎮則有兩枚,已經隨時有”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確實可以藉此發動公投,而公投法並沒有另立其他檢驗程序來限制總統發動防禦性公投,我所請教的那些法律人認為在法律上要違法的機會很少,而主因是公投法本身周嚴性在制定時出的問題,若要檢討還是要回歸公投法的修改,而陳文茜委員在反方辯論時提出對”自己太過信任陳水扁”的言論,而且承認的確知道這是有問題的法條,還是執意讓其闖關成功,當然,這不是陳委員一個的錯(法條畢竟不是他一個人想過就過得了的),是我們目前全體立委作秀做過頭的結果,也證明國會改革確有必要性。回到主題,合法性的問題因為非常模糊,裁定權是交付總統,且台灣從民國三十八年後沒有一天是不處於”主權有改變之虞”的情形,所以我認為,在合法性上有明顯違法是不存在的,但以後的確有必要在去修改公投法在此處的不謹慎。
2.必要性
我最近在幫忙拉公投票的時候發現一個現象,大家對公投法的必要性及功能有所誤解,或是質疑,有人甚至問我”公投結果真的能解決現實上的問題嗎”,或是”這是廢話公投!”,我希望能試圖簡單的說明一下
現在陳總統題的第一題公投題目有防禦性及和平呼籲兩個意涵,題目如下: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我比較不滿意這十場公投辯論都忽略了和平呼籲的這個面向,這個題目是有前提的,”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這是前提,是一種呼籲,但也的確,這個公投下去,即使大家都贊成,中共的確也不一定會撤飛彈,但我認為,這是一種全台灣和平呼籲的凝聚,是有絕對的凝聚力,所能讓國際重視的程度是相當強烈的,這不僅能讓很多不了解台灣處境的國家更了解台海問題,將台灣問題從中共的”內政問題”提升成”國際問題”,並且明確讓世界了解我們對於中共飛彈威脅的態度。而這是不是廢話公投,”大家一定都投贊成的麻”,有人這麼說,可是就是有人說不同意,趙少康先生也認為會”激怒中共”而不同意,高金素梅委員也因為經費英挪為弱勢族群運用而不贊成,而且即使有九成的人同意,沒有一票一票去投是沒有力量的,這就是民調和公投意義的不同,也可以舉例總統大選的投票,自己要投誰是不能叫別人代替投票的,必須自己親自拿著身分證和印章去投下那神聖的一票,自己的聲音才算是完整的發聲!
3.動機?
關於這點,大家說的都有道理,不外乎”大選考量” ”還權於民的美意”...等
我覺得動機是沒辦法判斷的,大家怎麼認為就是怎麼回事,這就像有些影評會自己去認為導演對於某些畫面是有別的特殊意涵一樣,其實那也是影評人自己的想法罷了..
補充一下,關於時間為什麼在320,請回想一下,這次公投的始末,去年幾乎有整個半年都在吵公投,執政黨說要辦公投,在野黨說不行,馬英九公開表示那是因為沒有法源依據,所以不可行,雙方僵持不下,蔡公投四處奔波,弄了一個聲勢浩大的公投大遊行,在野黨發現不得不重視,甚至短時間裡提出「國親版公投法」,公投法終於在2004過關,所以在這之前是不能辦公投的,因為馬市長認為要有法源依據。最近有人質疑那為什麼一定要在三月二十號辦呢?不能早一天或晚一天嗎?我認為理由很簡單,因為經濟效益的問題,現在跟總統大選一起辦,公投也需要四五億的預算,若把公投和總統大選分開,必須要在付出加倍的薪資和設備系統…等預算,弄一弄可能也要十幾億,而且如果跟大選分開,公投的投票率一定會低很多,因為大家焦點都在總統大選。所以總統選舉和公投一起辦,是符合經濟效益以及提高公投投票率避免浪費的做法。
我也很不滿現在大家因為選舉的關係,由於支持的人不投公投票就不去思考這次公投的重要性,這次公投是代表我們對於中共威脅的態度,是我們向世界表態的機會,如果結果出來很難看,人家會覺得你自己對飛彈威脅不在意,而這真的是台灣人民的感受嗎?
選總統只是一時的,你如果認為阿扁提公投來綁選舉而不投公投,覺得應該讓他受到教訓,但試想,如果結果出來很難看了,是讓陳總統難看還是讓我們自己難看,所以我希望大家要把公投和總統大選分開來思考,如果度爛陳水扁就不要投給他,但公投還是務必要支持!!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