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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09:36:52|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中班對偷嘗禁果,男10年後讀法律系告女「侵害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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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大生10年前就讀國一時,當時和班上的陳姓女同學偷嘗禁果,2人都年僅13。此事曝光之後,男方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和接受感化教育。

 

張男上大學後就讀法律系,其中念到《民法》債權篇,才發現陳女侵害他的貞操權父母的監護權,要求對方和父母連帶賠償135萬元。

 

法院審理之後,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判決女方父母須連帶賠償男方父母各1.5萬元,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目前張男和陳女都還是大學生,2人在國中時是班對。


張男表示:2人在2009年先後發生4次性關係,之後因為女方的月經沒來,才把這件事情告訴父母。陳女父母十分生氣,憤而報警提告;男方因此被調查外,更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及接受感化教育。

 

張男表示:這件事後讓他接受長達2年的心理輔導,一度造成他的性觀念偏差,影響了心理和課業。

 

他更主張父親是裝潢工人,母親是家庭主婦,對於法律並不熟悉,直到就讀法律系,在20176月修讀《民法》債權篇,才驚覺自己也是後害人,女方也侵害他和家人的權利,因此向陳女及父母提告求償135萬元。

 

陳女和父母主張,事發在2009年,張男和其父母卻到2018年才提告,已經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一審法官接受女方主張,判決男方敗訴;張男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審酌兩造雙方的說法,認為事發當時,張男和陳女都未滿14歲,加上正值青春期,屬於情竇初開的年紀,儘管身體方面還未發育完全,性知識也不足,但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因此判決陳女不用賠償。

 

高院認為,張男受到陳女的不法侵害,導致父母也得承擔痛苦,認定可請求賠償金神損害。經審酌雙方職業、學歷和財力等條件,判決女方父母須賠償男方父母3萬元定讞。

 

提醒您勇敢說不: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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