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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10:32:44| 人氣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逼車檢舉違規,官揪出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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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台64線遭後車惡意逼車,並據以檢舉陳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害陳吃下4張共12000元罰單,陳不服提訟討公道。

 

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發現檢舉者緊追在後,不斷變換車道長達3公里,斥責檢舉人「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818日下午駕車行經台64線快速道路西向路段,在350分、51分、53分許,先後經過4處地點,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即變換車道,遭民眾在4天後向新北市警局檢舉,經警查證屬實後製單舉發,陳被舉發4件,每張罰單3000元,合計1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


ㄆ未打方向燈,罰12000

陳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向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但交裁所認為依檢舉民眾所提採證影像,證明陳先後4次變換車道時,確實未使用方向燈。

 

陳主張,當時係遭後方車輛惡意逼車,並以高速緊追,造成其身心恐懼,加上車內還有妻女,為顧及家人安全,才會加速變換車道避開,對檢舉人無視用路人身安全,以惡意逼車、檢舉為樂並玩弄法律,陳表示不齒。

 

法官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在彌補警力不足,屬於行政輔助人,所以其檢舉交通違規具有合法性。

 

但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後卻發現:檢舉民眾緊追在陳男車後,且陳多次未閃燈變換車道時,也持續緊跟在後至少3分鐘,顯見兩車當時持續以高速追逐中。

 

舉發不合法,撤銷罰單

法官引社維法對於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以及行政罰法對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罰的規定,認為檢舉人行為可能違反社維法,受理舉發的警局及交裁所對檢舉魔人違法行為,應負起最終行政責任。

 

法官強調:檢舉民眾有不法跟追行為的瑕疵,基於法治國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舉發顯然不合法,所以判決撤銷原罰單,全案可上訴。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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